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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方信富5项违规被暂停新增客户 员工承诺收益及虚假宣传

    时间:2020-03-19 23:17:4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

      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方信富”或“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方信富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员工存在承诺收益及虚假宣传情形;二是个别无证券投资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客户回访中要求客户严格执行指令;四是公司对软件存在误导性宣传表述;五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相关业务档案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全面整改,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2月20日,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被上海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管措施。上海监管局指出,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等违规行为。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员工存在承诺收益及虚假宣传情形;二是个别无证券投资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客户回访中要求客户严格执行指令;四是公司对软件存在误导性宣传表述;五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相关业务档案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全面整改,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你公司应做好来访客户接待、矛盾纠纷解决及合规管理等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期内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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