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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天业会计所吃警示函 审计未识别ST远程年报舞弊风险

    时间:2020-02-16 16:08:5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

      中国网财经2月1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日,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远程” 证券代码:002692)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对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进行更新和修改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对审计计划进行及时更新和修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违规对外借款,2018年年报披露的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已充分说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已经存在舞弊行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以获得用以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预计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根据律师回函与管理层讨论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对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作出判断;未对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方法和过程进行复核;营业外支出、预计负债科目的审计结论与审计意见的表述明显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四、银行函证程序不到位

      2017年年审时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对孙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立在九江银行合肥金潜支行账号为617076100047141账户进行过函证,2018年年审中未对该银行账户函证,亦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该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从而不予函证的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收入、费用分析性复核、细节测试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但收入底稿中未针对毛利率异常客户进行充分的分析复核,未对多项产品毛利变动异常进行相关分析,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结合公司业务规模考量,营业收入审计抽样比例偏低。收入截止测试底稿中,截止测试时间设置不合理。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差旅费同比大幅增长,各月发生额波动不均衡、发生时间较集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底稿中未针对差旅费等异常变动项目进行分析复核,仅进行抽样检查,且抽样比例较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所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对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进行更新和修改

      你所会计师未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对审计计划进行及时更新和修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违规对外借款,2018年年报披露的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已充分说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已经存在舞弊行为。你所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以获得用以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预计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未根据律师回函与管理层讨论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对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作出判断;未对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方法和过程进行复核;营业外支出、预计负债科目的审计结论与审计意见的表述明显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四、银行函证程序不到位

      2017年年审时你所会计师对孙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立在九江银行合肥金潜支行账号为617076100047141账户进行过函证,2018年年审中未对该银行账户函证,亦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该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从而不予函证的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收入、费用分析性复核、细节测试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会计师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但收入底稿中未针对毛利率异常客户进行充分的分析复核,未对多项产品毛利变动异常进行相关分析,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结合公司业务规模考量,营业收入审计抽样比例偏低。收入截止测试底稿中,截止测试时间设置不合理。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差旅费同比大幅增长,各月发生额波动不均衡、发生时间较集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底稿中未针对差旅费等异常变动项目进行分析复核,仅进行抽样检查,且抽样比例较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审计相关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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