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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平投资收监管函 所持1.32亿股紫鑫药业被司法冻结未信批

    时间:2020-02-10 19:30:4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

      中国网财经2月10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关于关于对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投资)的监管函。

      经查发现,康平投资公司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 证券代码:002118)控股股东,持有紫鑫药业36.65%的股份。2019年11月20日,康平投资公司持有紫鑫药业的132,36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紫鑫药业总股本的10.33%。康平投资公司未及时告知紫鑫药业上述股份冻结情况,导致上述股份冻结事项直至2020年1月18日才对外披露。

      康平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7条: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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