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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业华福私募基金业务两宗违规 法定代表人吃警示函

    时间:2019-11-06 17:54:01  来源: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业华福”)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在募集完毕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信业华福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信业华福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杜谢作为信业华福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杜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杜谢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嘉兴宏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当事人杜谢现任信业华福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在募集完毕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6日

    关于对杜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杜谢:

    近期,我局对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部分基金未备案、未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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