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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货基不能参与

    时间:2019-01-19 20:24:28  来源:  作者:
    今日(1月1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下简称“《指引》”)。《指引》一共包含十一条,主要包括明确以风险对冲为目的、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等七方面内容。随后,基金业协会也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

    公募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出炉

    为了稳定民企债务融资,解决企业发债难的问题,去年底央行宣布引导设立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各类信用缓释工具出现,信用衍生产品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这类产品的丰富也吸引了公募基金的目光,业内开始关注如何参与到这类资产的问题。华南地区某大型基金公司固收投资部人士表示,“去年底风险缓冲工具的债券迎来发展后,公募业内有人问可不可以投,证监会出台的这个《指引》是对市场上这些疑问一个很好的回答,同时为了未来出台更多的信用衍生工具给出一个铺垫和规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今日表示, 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他表示,指引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二是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五是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七是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货币基金不能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规定,货币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对于禁止货基投资的原因,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是品种风险较高。

    “信用衍生品在国内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国内发展比较缓慢,去年底市场上公司发债困难推出了很多信用缓释工具,信用衍生品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它相当于是信用风险的‘保险’,具有很强的期权性质,是风险较高的一类品种。”华东地区某基金分析师认为,“公募基金之类的更多的机构投资人注意了这类标的,由于这类资产的风险比较高,基金参与主要也是做一些类似于头寸保护或对冲,基本不能裸买裸卖。而低风险的,如货币基金是要求不能够参与。”他认为,这也是此前监管思路的一种延续。

    在信用衍生品投资方面,市场人士认为量化和固收类基金可能会有所参与。也有基金投资人士表示,“这个市场总体容量比较小,我觉得真正实际参与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附《指引》全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第六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八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将相关制度及流程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拟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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