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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三个基础问题

    时间:2019-01-24 17:53:25  来源:  作者:

    王小韦

    以唯物辩证关于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笔者将当前互联网保险的基础问题归纳为概念特质、关注焦点和完善对策三个问题。研究好这三个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本文以公开资料为素材,以现行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为准绳,通过梳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各种表象,对完善互联网保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保险同业共享。

    概念:形式和本质

    互联网保险概念和特质问题是研究、开展、监管互联网保险的最底层问题。根据现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通过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伴随着互联网保险概念的提出,冠名为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运而生。而在保险学界、实务界,对于互联网保险有不同的理解和任职,归纳起来分为主要的观点是渠道说、基因说、阶段说三种。

    渠道说。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在现有保险产品本身不改变的前提下,无论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销售渠道、服务渠道从先前单纯的面对面线下经营迁移至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线上,只要发生渠道变迁,就认为是互联网保险,为表述方便简化为互联网保险1.0版。从目前保险市场情况看,绝大多数人认同此种观点,包括保险监管部门统计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也是按照这个口径统计的。

    基因说。持此种观点者认为,互联网保险对于保险行业产生的影响是贯穿于保险产品设计、定价、销售、风险管控、理赔等保险经营全流程,从根本上“脱胎换骨”传统保险行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简化表述为互联网保险2.0版。典型的代表产品是消费者网购活动中的退货险,唯一一款可以在互联网上完成保险经营的全过程。从目前保险实务看,此种观点为小众观点,散见于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

    阶段说。持此种观点者认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是以传统保险为基础,经过产品不变、渠道变迁的渠道说阶段之后;在保险业借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发生质的飞跃之后,完成对保险基因进行改造,实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保险。从目前保险实务看,此种观点存在于一些保险实务界中。

    焦点:销售和查勘

    互联网保险经营中销售和查勘定损是互联网保险研究、开展和监管的关键问题。与一般的实体行业相比,保险行业经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顺序导致。一般商品成本形成在前、确定价格在后;而保险产品售价形成在前,成本形成在后。二是收支错配。一般商品,只要顾客出资必然可以获得与其出资相对应价格的商品。而保险产品在顾客了支付保费的前提下,只有一小部分在发生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获得保险金补偿。所以,保险经营非常需要重视保险销售和出险后进行产勘定损理赔工作。透过经营实务,笔者认为互联网保险经营中,聚焦销售和查勘,保险经营如此,保险监管也如此。

    销售。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平台分为保险机构自营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保险实务中发现,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大型公司参与保险行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成为保险公司的发起人;二是直接成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发起人;三是以第三方平台身份直接与保险公司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足够的流量,可资保险公司筛选客户,在没有保险中介资质的前提下,会与保险公司约定按照代理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以技术服务费,其计算方法与收取保险佣金方式一致,其目的在于绕开保险中介监管。对此,需要研究界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定位于保险产品展示还是定位销售。

    查勘。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包括保险公估机构,意味着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公估服务。在实务中发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通过互联网吸纳具有一定技术的人员开展公估业务,在人员管理上绕开了保险公估人员在同一家公司执业的规定;有的网约车平台组织加盟的司机、有的快递公司员工参与车险事故现场。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为保险公估行业实现事故现场查勘、事故定损分离创造条件。对此,建议在监管制度设计上,能够为查勘、定损分离预留空间。

    对策:理论、制度、系统

    加强和改善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保险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很多行业,也包括了保险行业。为进一步促进发展互联网保险发展,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需要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监管系统进行顶层设计,相互之间成龙配套、相辅相成、上下呼应。

    改善保险体验,开放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无论是互联保险制度建设还是监管实务都离不开互联网保险理论的支撑。在互联网保险如火如荼开展的实践中,开展理论研究重要,开放式研究互联网保险理论更重要。建议通过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以保险行业人员为基础,广泛吸纳高校的保险学者、互联网企业专家、法官、律师、积极热心的保险消费者等各方面人士参与,深入研究互联网保险制度建设、保险消费者保护等理论问题,服务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服务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科学发展。

    跟踪形势变化,适时完善制度。与很多行业存在的实务超前于监管一样,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同样存在经营实务超前于监管制度的情形。在资质管理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进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但是,对于备案的申请主体、申请程序等事项的规定短缺;在行为管理方面,目前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展经营区域,且限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建议可进一步细化明确;在业务品质管控上,建议吸收《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对销售行为录音录像“双录”监管措施的合理因素,加强对互联网保险行为管控;在制度效力方面,建议制定为部门规章以上的监管制度,以便对违规行为设定罚则,督促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建议在完善修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中,增加对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相关内容。

    依靠技术进步,升级监管手段。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中,贯穿于关键经营环节已经在互联网上开展,而相应的保险监管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信息化建设滞后情形。为了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效率、效能,建议在保险监管中,开发专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在足不出户的前提下,以系统为抓手,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在网上直接可以调取保险销售的全过程,可以有效查清保险销售责任,服务于防范保险纠纷的产生;可以实现保险业务人员、财务、分控等有机统一,减少和遏制保险中介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服务于查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严格遵守保险监管关于财务报表报告资料真实性,服务于保险行业防范化解风险。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一步的日新月异,商业保险回归保障功能,社会保险在经营能力的持续提高,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让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未来充满了想象的空间,必将带动互联网保险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实务操作与时俱进、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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