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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网络诈骗居然有这么多花样!杭州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5-27 19:07:15  来源:  作者:

    5月27日上午,杭州中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布会,向社会公众介绍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持续多发高发,严重损害群众财产安全。2018年至2021年4月,杭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00余件,判处罪犯2200余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0余人,判处罚金1.5亿余元。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多、花样新,目前常见的有10多种,其中以投资理财类、兼职刷单类、网上贷款骗保证金类等诈骗案件最多,占总数的40%。犯罪分子在省外设立诈骗窝点占绝大多数,超过60%。

    一起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

    01

    聊天交友建立感情后实施诈骗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骆某某、李某设立工作室,先后招募数十名业务员,指使业务员在facebook、line等社交软件账号上冒充年轻貌美女性,添加男性为好友进行聊天,编造凄惨身世、兼职代购等信息,在与对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对方愿意高价购买廉价小商品后,再行推销。后期逐渐演变成编造家人生病需要支付医药费、培训缺钱等虚假理由或直接以女友身份,向对方索要钱款。为掩盖骗局,顺利占有所骗钱款,采用向对方邮寄廉价包裹,通过快递公司、便利店代收货款等形式,从被害人处获取所骗钱款,股东与业务员按比例分赃。至案发,被告人共骗取他人财物11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情感信任,使得被害人愿意为被告人冒充的女性提供资助,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杭州中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02

    帮助他人解封被查封的微信号构成犯罪 

    被告人高某、张某设立工作室,雇佣多人共同经营“帮助微信解封”业务。高某、张某在明知涉案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多次以“预加好友”或“人脸解封”的方式解封已被查封的微信号,致使被解封的微信号再次被用于诈骗他人财物达50万余元。

    【判决结果】

    江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江干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03

    以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实施诈骗

    被告人张某、廖某等人购买申办信用卡业务人员名单,指使业务员冒充“拉卡拉公司”、“银联商务公司”等工作人员以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谎称相关公司有优惠活动,交纳押金订购POS机即可免费办理大额信用卡,并承诺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满一定金额或者使用一定期限之后可退还全部押金。该犯罪集团还伪造“拉卡拉公司”、“银联商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各银行信用卡审核通过资料等,发布客户成功办理高额信用卡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业务员便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货到付款等方式支付钱款,并向被害人邮寄廉价POS机或手机刷卡器,随后对被害人办理高额信用卡或退还押金的要求置之不理。各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数千人钱款共计 810万元。

    【判决结果】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杭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04

    虚构充值返现活动实施诈骗

    被告人张某等人伙同他人,在网络社交平台添加不特定人员为微信好友,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公司开业酬宾进行充值返现的虚假活动,再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谎称其已被公司抽中为幸运客户可以享受公司的充值返现活动。被害人看到对方朋友圈有充值返现成功的截图,信以为真。被告人发送二维码让被害人扫码转账,待被害人扫码转账后,被告人便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张某等人共计诈骗9万余元。

    【判决结果】

    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萧山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05

    以海外代购形式实施诈骗

    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建立200人的卖鞋群,谎称可以从美国直接购买AJ等名牌鞋子,并在朋友圈推送相关虚假信息,骗取群内成员信任。其代购价格在每双1400-2500元不等,收到货款后用于自身挥霍或填补之前的债务窟窿。为了拖延时间、避免买家报警,王某用购买其他物品的快递单号冒充代购商品的订单号,使用虚假的转账截图。王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6万余元。

    【判决结果】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富阳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06

    冒充明星回馈粉丝实施诈骗

    被告人包某、曹某合谋购买QQ号并将其伪装成明星易烊千玺的QQ号,建立粉丝QQ群。包某在群中发送相关文字、红包等骗取群成员信任后,发布虚假信息,编造“TFBOYS十五周年回馈粉丝给100返300”活动,再以参加返利活动需收取“手续费”“激活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曹某、包某等人骗取被害人8万余元。

    【判决结果】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包某等人冒充明星,虚构回馈粉丝返现活动,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桐庐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3.5万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07

    利用虚假数字货币投资平台实施诈骗

    被告人柳某某等人加入境外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将成员分成不同小组,并加入由该犯罪集团组建的大量微信群,被害人通过不同途径加入微信群。在微信群内由各小组组长冒充炒股老师,其他组员分别冒充老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小组成员利用话术互相配合,共同虚构在虚假投资平台投资WSCT数字货币可以快速获利等事实,让被害人注册账户、充值入金,买卖所谓WSCT数字货币,同时制造升值假象欺骗被害人多次充值,最后通过拒绝提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柳某某等人参与的诈骗小组共计骗取770万余元。

    【判决结果】

    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萧山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08

    冒充公司老板要求财务人员转账型诈骗

    被告人古某等人通过网络购买QQ账号加入大量群组,并成功混入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群。之后,古某通过QQ、微信冒充公司董事长,多次联系群内财务人员张某,谎称因客户将合同款打到私人账户,要求公司先行向对方垫付,欺骗张某先后将260万元公司款项汇入古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60万在2小时内被迅速被转出,经七级账户最终流入数百个取现账户。

    【判决结果】

    下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古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下城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1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09

    利用虚假炒股平台实施诈骗

    被告人吴某、尤某某伙同他人,建立并运营未对接真实证券市场的虚拟配资炒股平台,并招募代理商,由各代理商招募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引诱客户到平台上充值,以冒充专业老师荐股、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引导客户频繁交易、阻碍赢利客户出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亏损及手续费牟利合计10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西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西湖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尤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10

    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被告人冒充“医保局”、“社保局”、“移动通讯运营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社保账户、移动通讯号码涉嫌违法犯罪,趁机从被害人处套取更多个人信息,并以帮忙转接公安机关为由诱骗被害人与“二线”人员联系。

    从事二线接打电话的被告人冒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人员,谎称被害人已涉嫌违法犯罪,进一步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资金情况、行踪轨迹等多方位个人信息,辅以虚假的“逮捕令”等道具,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诱骗被害人与“三线”人员联系。

    从事三线接打电话的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等冒充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并利用一、二线人员促使被害人形成的错误认识,以将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或者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该犯罪集团先后骗取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3万余元。

    【判决结果】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杭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9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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