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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应尽快“落实”完善

    时间:2019-10-15 19:25:2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姚石京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权之一,特别是在“捕诉一体”改革的背景下,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未尽落实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我国自1979年刑诉法以来,法律一直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一直没有引起重视,自行补充侦查制度几乎被虚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不具体。刑诉法关于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规定,只有刑诉法第175条简单的一个条文。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有类似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律对于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

    2.占用审查起诉时间。刑诉法规定公诉环节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但刑诉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期限,《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审查起诉期限只有一个月,占用审查起诉时间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3.缺乏人员和技术保障。自行补充侦查最大的问题,应当是缺乏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和技术保障。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自行补充侦查没有明确的人员和技术保障,目前通常的做法只是依靠公诉人员自身的力量,往往凭借员额检察官和助理的人力来完成,且几乎没有侦查技术支持,导致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率极低。

    自行补充侦查权合理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笔者认为,自行补充侦查权如果运用得当,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意义重大。为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2018年6月,浙江Y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王某某“六合彩”赌博案件时,发现案件有遗漏重大犯罪事实的嫌疑。但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案件事实毫无进展,其涉案金额依然为5万余元。承办检察官组织人员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经核对账目,查阅微信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措施后,查明该案系卓某、詹某等为庄家、涉案人数达100余人、涉案金额达上亿元的“六合彩”赌博犯罪团伙,遂决定追诉犯罪嫌疑人32人,监督立案犯罪嫌疑人32人,且涉案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案件法律适用领域的监督,二是对案件事实认定领域的监督。自行补充侦查权则可以开启对案件事实认定领域的法律监督,正如上述案例所显示的,不仅可以对于《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进行补充侦查,而且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也可以补充侦查,并决定追诉追捕和立案监督。自行补充侦查之于检察法律监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扩展法律监督领域。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因为是事后监督,又缺乏足够的侦查队伍、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传统上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很少涉及,往往只注重于法律适用方面。但随着法治的进步,侦查机关的法律适用能力亦在不断提高,已经很少出现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情况,可以说法律适用方面的监督空间拓展潜力不大。而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重新调查,拓展在案件事实认定领域的法律监督。

    2.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警察官署的行为自始蕴藏着侵害民权的危险。”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司法规律使然,世界各国的警察制度莫不如此。为了监督警察权的滥用,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广泛的监督权。典型的制度设计如大陆法系的检警关系,大陆法系规定检察机关是“侦查主体”,而警察机关是“侦查辅助机关”,实行“检警一体化”,检察官指挥警察侦查。但实际上大量案件的发生都是由警察直接进行侦查,而检察机关在警察侦查的基础上进行侦查,从而实现对警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不能不说,我国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设计,与大陆法系的检警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对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侦查核实,去伪存真,查明事实真相,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对侦查机关全面全域全程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3.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如果侦查取证的权力被侦查机关垄断,就可能导致取证权的滥用。刑事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取证能力、取证态度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领域的监督,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平正义。特别是“捕诉一体”改革后,强化自行补充侦查权从而实现对案件事实的监督,不仅能够强化检察机关的追诉权,亦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法律监督意义重大。

      建立完善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对于自行补充侦查行使作出过努力,但颇显“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态,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为进一步发挥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的法律效果,笔者作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的自行补充侦查操作规程。基于刑诉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规则》对自行补充侦查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显然不够具体,建议最高检制定全国统一规定,自行侦查范围可以设定为侦查人员涉嫌违法侦查、渎职犯罪以及“退而不查、查而不清、敷衍塞责”等案件为主,并明确可以调用的侦查人员、技术手段、侦查手段等等。

    二是建立自行补充侦查辅助机制。即明确可以在公诉检察官的主导下,为自行补充侦查权提供人员、技术和装备等辅助。

    三是恢复整合侦查技术及装备。职务犯罪转隶前,检察机关已经聚合了较多的侦查资源,如浙江等检察机关已经拥有房产、车辆、通讯记录等大数据平台,但随着反贪反渎转隶,有些资源又不复存在了。随着法律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恢复,有必要重新恢复整合侦查数据平台等侦查技术和装备资源,以备自行补充侦查之用。

    (作者为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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