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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12岁弑母男孩,工读学校或是其"最好"去处

    时间:2018-12-13 17:22:24  来源:正义网  作者:曙明

    【原标题:12岁弑母男孩,哪里是其“最好”去处】

    12月12日《新京报》报道,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引发关注。目前,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怕他又犯事”。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确已将其释放,“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事实上,法律赋予了有关部门将其“怎么样”的权力。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按照上述规定,当地政府可以对其收容教养。不过,考虑到条文中“必要的时候”含义不明确,有关部门也有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将其释放,并无问题。

    被释放了,12岁的他不能待在家里。作为危害社会的人,他是否需要接受矫治?作为未成年人,他去哪里继续接受教育?一句话:眼下,哪里是他最合适的归宿?

    从局外人角度,发生了这事儿,他不太适合回原来学校了,但其家人诉求却是回去继续上学,其中可能有离家近,方便家人管教的考虑。不过,杀害母亲暴露出其自身的一些问题,如性格情绪化、行为暴力化,一些家长“怕他又犯事”的担心并非多余,对此,学校不能不考虑。从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入学义务的角度,学校似乎不能将其拒之门外,但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学校谨慎是对的。

    少年犯管教所的管教对象,是14岁至18岁的少年犯。他只有12岁,其行为不做犯罪评价,自然也就不能去那里。如果不能回普通学校上学,可去的地方,似乎只剩下工读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去那里,想必会有人反对。理由不外乎:去工读学校,头上贴个标签,可能从此破罐破摔;每天一起生活的,都是“问题少年”,容易交叉感染,等等。这些理由不能说全没道理,也因为家长和社会有上述担心,这些年全国工读学校因为生源匮乏数量锐减,2010年12月的统计,全国仅剩67所。

    要说的是,“问题少年”标签,不是外界给他们贴上的,而是他们用不当行为自己给自己贴上的。通过矫治和教育,帮他们去掉这一标签,首先需要正视这些问题,而不是回避。他有不同于同龄人的特殊之处,这一点无需也不该讳言。我们需要做的,是对有些特殊的他采取特殊教育手段,以实现更好的效果。至于交叉感染问题,可以通过更完善的制度做好预防。

    麻烦在于,即便有关部门和家长认为工读学校是他合适的归宿,当地也未必有这种学校,而跨地域入读则有不小障碍。这提醒我们思考:随着低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增多,如何在保障他们权益的前提下做好防卫社会工作?收容教养制度是否应该被“激活”?工读学校设置能否满足需求?还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对12岁的他来说,在工读学校接受一段矫治、教育,经过专业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危险性,可以转回普通学校,但就目前看,工读学校似应是其“最好”的去处――对社会对他本人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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