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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宁波鄞州区检察院为28名"受害人"追回455万投资款

    时间:2018-11-15 17:44:44  来源:正义网  作者:蔡俊杰 蒋健芳

    正义网宁波11月14日电(记者蔡俊杰通讯员蒋健芳)“感谢检察官,帮我拿回了投资款,这可是我的养老钱啊,差点就没了。”日前,陈老太专程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致谢。

    455万投资款无法兑付

    陈老太是该院办理的卢某、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28名投资人之一。2016年4月,陈老太向宁波某投资公司投资了10万元,在仅拿到了2000元利息后,该公司就人去楼空。2017年,陈老太联合其他几个投资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

    经查,卢某是澳大利亚联邦公民,2012年7月,他注册成立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期间,卢某认识了乔某,两人决定在宁波采用给客户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同年8月,该公司在宁波设立分公司,并由乔某担任经理,在当地雇佣员工向社会召集客户来投资理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是年化9%至15%。分公司吸收来的资金均进入广州总公司账户。2016年6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营业。近一年内该公司以投资、借款等方式共向28人吸收资金472万余元,期间已支付投资者利息17万余元,至案发无法兑付涉案投资者资金455万余元。

    鄞州区检察院掌握上述案件情况后,随即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有效侦查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收集、固定了本案的相关关键性证据,使得案件得以顺利侦破。2017年6月,卢某被抓获归案。同月22日,乔某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5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卢某。

    敦促犯罪嫌疑人筹集资金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因卢某系澳大利亚联邦公民,再加上投资人员大多系老年人,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会影响较大,舆论关注度高。

    因此该院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街道、外事办、公安机关、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打通投资人诉求渠道,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该院通过远程视频提审方式,将卢某、投资方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人民监督员等人召集起来,广泛听取各方代表意见,敦促犯罪嫌疑人方筹集资金归还投资方。会议结束次日,卢某家属通过委托的律师,将200万款项存入公安机关指定账户内。

    全程跟踪确保投资款全部退赃

    同时,本案20余名投资人对卢某行为表示谅解,签署了联名谅解书、请求书,请求对卢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院经综合考虑,认为卢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也有积极退赃、悔罪表现,且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其后续退赃款项的筹措,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但该院在后续对案件的跟踪中发现,卢某在被改变强制措施之后,出现了未按约清退剩余款项的情况,该院立即约谈卢某等人,督促其按约退赃,后卢某、乔某等人多方筹措资金,至法院审判前夕,已全额退赃,维护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日前,经法院判决,以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八万元,以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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