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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万元是贿赂款还是股权转让金

    时间:2018-09-13 20:25:3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倪建军 李嘉丽

    【原标题:2000万元是贿赂款还是股权转让金

    陕西:支持抗诉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改判】

    正义网讯(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李嘉丽)经陕西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日前,陕西省高级法院对于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于凡受贿数额仅认定为310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的判决,认定于凡受贿数额为510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被告人于凡原系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道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在对当地政府划拨给东滩村村民安置用地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于凡向开发该土地的卓立公司负责人任某索要5000万元好处费,任某表示同意。2010年4月、7月和2012年8月,卓立公司分三次给于凡指定的凯信公司账户转账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此外,于凡还以拖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等手段,向卓立公司索要100万元。经查,于凡将上述款项用于对外借款、个人经营及消费等。

    2016年,西安市检察院以于凡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为5100万元等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仅认定被告人受贿数额为3100万元,对于凡收取卓立公司给予的2000万元好处费事实没有认定。西安市检察院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针对该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检法两院对案件事实认识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陕西省检察院安排业务骨干全面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重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数额与指控存在分歧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最终依据清楚的事实、充分确凿的证据,认为卓立公司向凯信公司转的2000万元确系于凡收取卓立公司给其的好处费。

    检察机关认定,于凡在与任某、何某商谈合作开发东滩村土地初期,就提出卓立公司需给其个人5000万元好处费作为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5000万元好处费是一开始双方就谈好的条件,是一个整体的贿赂数额。任某答应于凡的要求,并商定采用分批转账的方式给付,与凯信公司、卓立公司的资本金、股权转让金均无关。于凡收取5000万元好处费后,考虑到凯信公司跟卓立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为使其形式上合理,要求签订一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掩盖其收受好处费的事实。一审法院将于凡分三次收取50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割裂开来,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了错误判决。据此,陕西省检察院支持了西安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陕西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陕西省检察院派员列席发表支持抗诉意见。陕西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该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卓立公司前两次转给于凡的2000万元是于凡收受的贿赂款,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应予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中的部分判决,将刑期由原来的十一年改判为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的金额由150万元改判为200万元,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5100万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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