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制新闻 > 保护个人信息 防治冒名"海淘"
  • 保护个人信息 防治冒名"海淘"

    时间:2018-08-18 18:21:04  来源:正义网  作者:赵衡 马涛

    张怀才 

    郑磊

    门诊问题:

    如何防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海淘

    门诊专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怀才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磊

    专家观点: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海淘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力以及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品海关监督和税收监管不到位。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海淘,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逃税罪。

    ◇建立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不断丰富监管手段,推进信息共享、监管互动,形成合力,使各类企业的信用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近日,据央视财经报道,个人“海淘”额度被盗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操作并非个案,已催生出一条巨大的黑色产业链。一个惯常的手法是,利用个人在跨境电商上的“海淘”单笔消费不超过2000元可免征关税这一政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盗用“海淘”额度跨国境购买商品从而逃避关税。报道还称,据一位跨境物流公司负责人透露,整批进口的货物需要全额缴税,为了避税,跨境物流公司有时采取冒用他人信息,伪造电话号码、物流数据等手段,伪装成个人用户在电商平台上购物,以此帮助客户把整批货物化整为零,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优惠。那么,冒用他人信息“海淘”从而逃避关税,其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相关专家认为,杜绝冒名“海淘”行为,当前需要在加强海关监督、第三方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

    冒名“海淘”为何屡禁不止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磊认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盗用“海淘”额度逃避关税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并形成黑色产业链的关键原因在于: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力,法律的监管和执行不到位,证据收集难,打击力度小,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另一方面,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品海关监督和税收监管不到位、监管模式不匹配。

    冒名“海淘”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郑磊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冒名“海淘”行为,首先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行为人盗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反了民事法律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冒用他人信息购买海外商品,使他人无法享受免征税额的优惠,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在行政责任方面,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冒用他人信息进行“海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在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怀才认为,就刑事责任而言,这种行为涉嫌两个罪名:其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定主体是负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为社会提供服务职能的单位或者获得审批或者经公民个人信息所有人同意的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机构。跨境物流配送公司的职责是配送货物,跨境电商平台是为海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跨境互联网平台,均无权获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第一,跨境物流配送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据此,跨境物流配送公司专门搜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真实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第二,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和电商均实施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3条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将搜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个人信息所有人同意提供给了电商,电商在明知公司平台上没有网上订单,仍采取故意制造虚假的通关信息,提供给海关,完成报关。第三,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冒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和电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所得只要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其二,涉嫌逃税罪。逃税罪是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利用帮助客户把需要全额缴税的整批进口的货物拆分化整为零,冒用他人信息,提供虚假的订购人身份信息,伪造电话号码和物流数据,以欺骗手段伪装成个人购物,达到符合免征关税的条件从而逃税。经过这样的操作,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和电商共同帮助客户完成逃税的目的。

    张怀才表示,跨境物流配送公司和电商在冒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海淘”时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与逃税的行为是手段和目的关系,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搜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逃税用于公司经营的,涉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防范冒名“海淘”

    那么,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张怀才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在加强法律的监管和执行,增强保护意识,完善公民举报投诉机制,加强国际与区域合作,加大打击和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力度。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违法行为的发现和责任追究机制。这需要从四方面做起:

    首先,加强海关监督。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对跨境网店实行实名制管理,明确买家及委托人如实申报关税的义务。此外,海关还应从收集到的身份信息、物品名称、价格等信息,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开展统一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防范拆单分报、伪报价格等违规逃税情形。

    其次,加强第三方评价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第三方前置管理,加强事前监管。跨境电商平台是跨境交易的组织者,起着跨境交易中心的作用。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资金支付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海关等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规范平台管理规定,明确海关对此类企业的稽查权力,纳入海关管理和海关稽查范畴。督促引导平台企业对跨境网络经营主体和进口商信息进行比对、身份信息审核核实,保障网络经营主体、网络接入信息真实有效。

    再次,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海关通过信息化方式广泛收集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资金支付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各类信息,对企业信誉开展评价,建立企业信誉管理评价体系。明确贸易主体身份信息核实、承运和收发件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个人海关信用管理体系。海关要强化与工商、税务、国家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不断丰富监管手段,推进信息共享、监管互动,形成合力,使各类企业的信用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最后,充分运用大数据,挖掘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和水平。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流程中,伴随商品与资金流向的变化,会产生海量的电子数据信息,如提(关)单实时数据、报关单统计数据、购买主体名录数据、购买信息、商品供给信息、市场分析数据等,在深度分析、挖掘、研究其特点规律的基础上,确保事前监管、事后追溯、综合监管并举,信息来源可追溯、商品去向可查明、风险可控制相统一,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不断加大稽查和打击力度。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