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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裁判为何要少一些“死抠法条”的刻板

    时间:2018-12-18 17:25:3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光明说法】  

    作者:虞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2018年11月份,河南卢氏县“非法采伐兰草案”在判决生效两年后,终于迎来再审,4名被告人当庭被宣告无罪。此前该案曾因判处路边挖“野草”的农民以刑罚招致舆论关注,引发“保护蕙兰很重要,但法律岂能儿戏”的质疑。

    近年来,因“不懂法”而触犯刑法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农民无证倒卖玉米案”“天津老太气枪案”等。这些案件相似之处在于,依法作出的裁判严重背离生活常理,难以被公众所接受。尽管这些案件最终都得以纠正,却折射出法律人思维和普通人思维、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大量案件不仅要在法律上接受法庭的裁判,也要在舆论上接受公众的评判。舆论之所以几乎一边倒地为当事人喊冤、抨击上述判决,根源就在于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细观数千年来中华法治的纵横脉络,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是司法公正赖以生成的基石,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架构孕育出了中华法治文明所特有的气象与格局。这一传统给我们以启发:如果抛开情理,就无法实现裁判的公正性,司法的温度更无法为民众所感知。在审理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中,由于时过境迁,完全依靠法律证明标准实现案件的真实再现实属强人所难,必须依靠情理的合理逻辑来加以推导判断,从而弥补空白、链接断片。

    无规矩,不成方圆。现代法治社会的规矩就是法律,就是通过长期实践、反复探讨制定的,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价值观念和认知水平的最大公约数。可是,伴随着法条越来越多、法网越织越密,民众对法律的认识也越来越困难,法律工作者尚且力不从心,遑论市井的老人、山野的农户、城镇的市民。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有的当事人直到被押至被告席仍一头雾水。社会舆论往往多为当事人鸣不平,诟病司法机关过于“严苛”。

    法治源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服。公众围观“兰花案”,并不是要为那些法律素养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开脱罪责,而是不愿看到司法生硬机械、不近人情。“情”“理”“法”三者交融的司法传统,具体到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既要恪守法条,追求法律效果,不要动辄被“民意”所左右,也要斟情酌理,强调社会效果。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学会做一些换位思考,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观察判断问题,注重运用道德、社会舆论、情理来判断事实,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等,说服当事人、教化当事人,少一些“死抠法条”的刻板。

    司法的过程是把抽象的规则适用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的过程,其中必须考虑人的情感体验和理的服人服心。因为法院判决的对象不是擅长法律的法官、检察官或是律师,更多的是不精通法律的普通民众。然而,实现情、理、法的交融与平衡,需要法官具备更多的职业良知、更高的专业素养,在司法日益专业化、职业化的今天,这恰恰是法官群体最缺乏的。

    我们必须设法补齐法官职业训练、司法伦理方面存在的短板,通过正规的国民教育和系统的职业教育,在理论与实践、知识与经验不断来回往复中,磨砺法官的“技艺理性”和“司法良心”。这种体悟不是一种单纯的知识性的存在,而更多是一种经验性的存在,不是单靠书本的学习得来的,而是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依靠循序渐进的方式养成的。这意味着,一个优秀的法官,仅仅对每个案件作出合法的裁判还远远不够,还要综合考量执法办案在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以赢得全社会的普遍心理认同,让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是汇聚、凝练人的理性而制定的,但是,基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上的空白、漏洞和矛盾往往难以避免,此时再优秀的法官在面对一部“不完美”的法律时,也会束手无策。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时,同样要立足于对人情常理的考察,尽量弥合某些法律规定与民众认知水平之间存在的分歧,否则,长此以往,必会使民众纷纷“鸣冤叫屈”,最终损害的还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又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虽然有其专业性,但它的最终合法性还是来源于民众的认可。因此,有必要系统梳理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的立法缺陷,在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坚持以情理为渊源和依托,遵循社会生活的普遍经验和规则,扎根普通人的生活背景、常识,避免陷入单纯的技术化误区,通过情、理、法的融合,赋予法律以“日常生活中经验法则”的鲜活生命力。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7日 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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