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消费者网购给差评被卖家起诉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 消费者网购给差评被卖家起诉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时间:2019-09-14 00:00:00  来源:央广网  作者:

    央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网络购物后,买家的购物体验全体现在评价里。李先生在网上买了一箱儿童秋梨膏,收货后认为与以前买的产品相比有差异,怀疑是假货,跟客服沟通又发生了冲突,于是他给了差评。结果被卖家某商贸公司起诉到法院,告他侵犯名誉权。要求他删除评价、赔礼道歉、赔偿9800元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求。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网络购物产生纠纷该如何解决?差评的边界是什么?

    消费者网购给差评被卖家起诉,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央广网发 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原告某商贸公司起诉说,被告李先生在他们的网店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包括“要不要点儿脸”“卖假货不怕断子绝孙吗?”等侮辱性词汇。客服反复阐释原告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但被告无视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原告卖假货。原告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商誉。原告代理人说:“如果你认为我们销售的是假货,你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最重要的一点是,被告已经通过了厂家、工商、食药监这三个渠道证明了我们是正规的经销者,我们卖的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依然不肯删除。”

    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删除差评、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对此买家李先生答辩说,他发现在原告店铺购买的儿童秋梨膏与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仔细核对发现2018年12月5日购买的产品,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原告客服敷衍解释,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

    被告说:“我没有在我个人的社交账号、网络媒体、公共媒体报纸电台等其他渠道发布他们公司的任何负面信息,我仅是在淘宝个人的交易平台上,按照淘宝规则发布了差评。提出的差评,不只是因为它的货品,还有他们的服务态度,我认为作为消费者,在淘宝平台允许的条件下,我是可以提出差评的。”

    原告举证说明,包装上打印的是保质期,不是生产日期,厂家说明,不同批次产品会存在差异。合议庭对事实部分作出认定。

    法院审判指出,经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虽然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地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综合判定,被告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

    被告表示,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法院表示,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又同意删除评论的全部内容。综上所述,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博对卖家提出建议:“一旦遇到纠纷,就经营者而言,对于如何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这是一个出发点,应该站在最根本的位置上;对于消费者的评论与批评应该保持一定的容忍度。”

    法官同时指出,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并不可取。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才判决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将存在侵权风险。

    张博说:“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提出批评和评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在行使过程中应该注意理性地去解决问题,不要让矛盾升级。另外不要在网络环境中出现一些刺耳的、令人不适的、具有人身攻击的语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