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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治共享,小区应保障每位业主正当权益

    时间:2020-07-08 20:14:54  来源:  作者:

    据钱江晚报·小时新闻客户端报道,近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垃圾房引发的物权纠纷案件。在距离业主王某所属房屋仅2.2米的地方,就是该小区的垃圾房,整个小区的生活垃圾都在此处堆放、中转,很多垃圾甚至会被肆意丢弃在垃圾桶外面。因为受不了垃圾房的臭味,王某怒告小区物业和业委会。

    受理该案后,法官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涉诉垃圾房就搭建在原告房屋边,且未封闭,已实质性影响王某的正常生活、经营,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并恢复原状。目前,双方当事人仍在沟通协调,垃圾房尚未拆除。不过,物业一方已经加强了垃圾的及时清理,尽量减少对周边业主的影响。

    事实上,除了距离垃圾房最近的原告外,周边还有几户业主也有很大意见。附近基本上都是小区的商业用房,不少业主开门做生意,其中几家做的是餐饮,垃圾房直接影响了店铺的经营。

    可见,该小区的垃圾房配置方案存在不小的争议。那么,当初这个方案是如何通过的呢?

    该小区的物业及业委会称,该方案实施前,已经就建造垃圾房向全体业主进行了意见征询。征询结果显示,按居住面积同意的占约98.73%,按票数统计同意的约占97.3%,都超过了三分之二。

    不过,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当初确实对建造垃圾房进行了相关民主程序。王某也称未收到征询意见的通知。

    这种情况表明,该小区在实行相关民主程序时,存在诸多不规范处,比如缺乏文字记录,让征询结果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又比如,王某未收到征询意见通知,说明物业和业委会的工作并没有做到位。

    另一方面,当多数人投票通过的方案侵犯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时,这决策过程还算不算是民主的体现,也是一大争议。

    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小区作为垃圾分类的前哨,的确存在着不少的工作难点。堆放垃圾的垃圾房该建在哪里,就常常引起小区内部矛盾。毕竟,小区的空间是有限的,垃圾房不论建在哪里,总会邻近个别业主。

    问题总是要解决的,此时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就应该积极作为。一方面,事先做好与广大业主的沟通工作,建立一套良性的沟通机制,设身处地、科学合理地进行综合考量,通过充分协商、多方论证,拿出一个最合适的方案,取得业主支持;另一方面,事后要积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想方设法改善垃圾房周围的卫生环境。

    小区是全体业主共同生活的地方,每个业主都享有正当权益,并有责任承担相关义务。小区的建设不能以牺牲一小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来实现,而应从共治共建共享的角度出发,保障每个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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