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浙江新闻 > 还有这种操作?老婆把豪车套房都过户给了她亲爹
  • 还有这种操作?老婆把豪车套房都过户给了她亲爹

    时间:2019-04-20 17:28:44  来源:  作者:

    嘉兴的计先生与丁女士2011结婚,婚后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家里开了厂,但是钞票厚了,感情薄了,2017年开始,丁女士怀疑老公外面有花头,猜忌日趋严重,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到2018年4月,丁女士将家里一部英菲尼迪汽车和一套大房子(登记的名字都是丁女士)过户到了爸爸老丁的名下,计先生方发现房屋汽车被过户之后,要求重新过户回来,但是老婆和丈人都不同意。

    于是,计先生委托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戴锦洪律师以“房屋、汽车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到了法院。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计先生此前在老丈人那里拿过130万(但是计先生认为只有70万)。

    法院方面认为,丁女士把房屋、汽车转让给父亲老丁的行为肯定是不妥的,但是丈人给女婿的巨款,这笔钱女婿计先生应当归还,同时,法官还对计先生和丁女士的婚姻问题进行了调解。

    丁女士和父亲老丁认为,他们父女之间的房屋、汽车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女儿把自己的汽车和房子卖给爸爸是没问题的,并且爸爸老丁已经向女儿付了钱,而老丁以前给计先生的130万(计先生认为只有70万),属于计先生个人债务,要计先生自己来还老丈人的债。

    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最后计先生,丁女士,老丁,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计先生和丁女士双方协议离婚,房屋、汽车全部归前丈人老丁所有,老丁也不要这个前女婿还130万了,丁女士和老丁再给计先生一笔钱。计先生同意这个调解结果。

    法律解析

    本案的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汽车房屋作为很值钱的东西,在计先生和丁女士还是夫妻关系的时候,丁女士一方擅自把房产汽车全部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作为丈夫的计先生能不能追回?那么就要看这个老丈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如果是善意取得就可以,如果不是,那么女儿和父亲之间的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

    是否是善意取得?主要是看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而且是否支付了对价。是否是善意的?这个应当由计先生来证明,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这个应当由丁女士和她的父亲老丁来证明。

    以案说法

    夫妻本是同林鸟,待到离婚各自飞,曾经海誓山盟,如胶似漆的爱人,转眼就可以成为不共戴天的仇人,离婚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都会在离婚之前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包括现金等财物转移之后是无法证明或者争议极大的,但是房产汽车是属于有登记的财产,一般来说转让情况就比较清楚。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房产汽车作为价值较大的财物,转让都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将房产汽车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要追回,主要看买家是否善意购买、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

    这起案件当中,首先,老丁作为丁女士的父亲,肯定知道这套房屋、这部汽车属于女儿女婿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因此,丈人老丁买下房子和车子,显然不是善意的。其次,虽然老丁和丁女士都说这笔交易是付了钱的,但是这对父女却拿不出转账凭证等证据。

    戴锦洪律师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文中所有当事人都是化名。

    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