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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约房相关规定来了!浙江省公安厅出台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12-13 17:21:53  来源:  作者:

    浙江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出台《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即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城乡旅游服务的升级、个性化消费理念的流行,网约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网约房、房东、入住房客增长迅猛。但因入住人员流动快,房东房客互不见面,身份信息无法掌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治安、消防甚至反恐风险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

    今年以来,浙江省公安厅和网约房平台公司开展合作,在杭州拱墅、宁波江北等地先行试点,探索加强网约房管理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办法》,并充分征求了网约房平台公司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办法》规定,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使用权人)、房屋入住人员要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网约房公司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查验、如实登记并向省级公安机关报送房源、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员相关信息。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房屋所有权人要保证用于居住的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房源、入住人员相关信息,查验入住人员相关信息。房屋入住人员要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相关信息。

    浙江省公安厅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机关要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顺应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大势,推动互联网和居住房屋的融合发展。及时安排警力上门核查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的居住房屋、入住人员信息,消除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坚持教育引导为主,慎用处罚条款,加大《办法》宣传力度,提醒、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报送信息,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人口)部门负责网约房信息登记工作。

    第五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督促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引导、支持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查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及时下线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安全规定的房屋。

    第七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及时向省级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居住房屋的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房屋入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离开时间等。

    第八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收集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三)查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屋入住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房屋入住人应当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本条第三项信息,且房屋入住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提供不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房屋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网约房平台公司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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