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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职人员越城区云东路醉驾被判刑、开除公职

    时间:2018-11-20 19:20:07  来源:  作者:

    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冯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作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6000元的判决。

    据悉,

    冯某是一名公职人员。2017年11月8日2时45分许,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云东路梅龙湖路口,下车坐在云东路机动车道上。经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冯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将冯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已远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

    醉酒驾车获刑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据统计,今年以来,仅在越城区人民法院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就达170余人。本案中冯某是一名公职人员,因醉酒驾车不但被判处刑罚,还将被开除公职,失去大好前程,实在得不偿失。

    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酒驾车的打击力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形成了共识。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酒驾是高压线”的意识,切莫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应当率先做好表率,遵纪守法,于细微处见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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