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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一小伙子为防身 把心思动到这个器械上

    时间:2018-09-15 18:20:14  来源:  作者:

    湖州长兴泗安一男子林肖(化名,19岁)携带催泪喷射器“防身”,不料被长兴警方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普通民众持有、使用、买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均为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事情经过

    9月8日20时许,长兴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巡逻队员巡逻至雉城街道长海路时,对林肖进行盘查,从其裤子右口袋内搜出一瓶黑色、长约12公分的催泪喷射器,上有警徽及“POLICE”字样。随后,巡逻队员将其移交至雉城派出所处理。

    ▲查获的催泪喷射器

    经民警询问,林肖交代催泪喷射器是他花40元从微信上一微商处购买的,“我买回来防身用,不知道这样是不允许的。买来一段时间了,我还没用过。”

    民警按压喷射器,喷射出的雾状液体有一股强烈的刺激气味。

    鉴于林肖年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对其进行了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对查获的喷射器予以收缴,对其因非法持有警械的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于林肖购买警械的微商,长兴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其实,在长兴曾有这样的案例。

    今年6月22日,来自江苏的男子王某在网上购得一根电警棍和一根伸缩警棍,驾车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二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巡逻队员盘查发现。后王某因非法持有警械被长兴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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