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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踩点长达一个月 三人绑架勒索养鸡大户终获刑

    时间:2018-06-20 22:12:5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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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绑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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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踩点长达一个月,邀请曾经狱友相约“干一票”,绑架当地“养鸡大户”并向其家人勒索10万元……

      昨天下午,温州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绑架罪案件,当庭判决三被告人犯绑架罪,其中被告人周某、郑某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何某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事件回顾

      狱中结识,相约“干一票”

      51岁的周某是永嘉县鹤盛镇人,2013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在监狱中服刑的时候,结识了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入狱的湖南人郑某。

      两人先后于2017年5月、8月刑满释放,谁知,在服刑过程中两人无悔改之意,竟商榷出来再“干一票”。

      2017年底,尚无工作的周某缺乏经济来源,动起了歪脑筋,盯上了鹤盛镇西源村养鸡户谷某夫妇。

      他电话联系在广州的郑某,商谋共同实施绑架以勒索财物,并邀请其带个人一起。彼时正在打工的郑某快速同意并开始采购手套、头套、刀具等作案工具。

      以帮忙要债为由,他还携带了有吸毒、故意伤害前科的91年的老乡何某来到永嘉,一知半解的何某也加入到了绑架的行列中。

      事发后永嘉警方的案情通报

      实施绑架并勒索10万元

      2018年1月14日晚,三被告人共同来到被害人谷某夫妇经营并居住的永嘉县鹤盛镇西源村的养鸡场内,蹲点守候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先使用木棒、铁丝锁住被害人谷某儿子房间门锁,又趁被害人谷某听到动静开门之际,进入被害人谷某夫妇居住的房间内,持刀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由被告人周某、郑某控制谷某,被告人何某控制被告人谷妻,并当场劫取手机1部,白金项链1条、玉坠项链1条、黄金戒指3个、黄金手链1条、黄金玉石项链1条。后由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将被害人谷某带离养鸡场,并向被害人谷妻索要10万元赎金,被告人何某则负责善后。

      离开作案场所的三被告人汇合后,将被害人谷某带至西源村附近山上,被告人何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周某、郑某使用铁丝、胶带纸将其捆绑在一颗树上,几人便下山了。

      天亮之后,养鸡户遭绑架的消息便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上午9时许,被害人谷某被上山搜寻的群众发现并解救。

      成功解救受害人

      庭审判决处绑架罪,处有期徒刑

      “在将被告人带至山上时,我就开始后悔了,当时就想着这下要出大事了,所以我将被告人绑在了较为醒目的位置。”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称。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都受过刑事处罚,理应通过好好劳动赢得社会接纳,但是被告人却未吸取教训,意图通过严重侵害他人财产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获得财物,性质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为何刚刑满释放不久便再次犯罪,被告人郑某称,自己本已找到工作重新开始,念及在狱中周某对自己照顾有加,一来为“报恩”,二来难抵“快速来钱”之诱惑,也参与进绑架中来。

      被告人何某则辩称自己在刚开始被告人郑某只告诉自己是帮忙去要点钱,对于绑架自己是不知晓的,犯罪过程中多次心生悔意,但为时已晚。

      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郑某、何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大,且被告人周某、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庭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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