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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获刑1年赔1万!男子想尝野味一枪摊上大事

    时间:2018-06-20 22:11:56  来源:  作者:

    猎枪、子弹、热成像仪、头灯,装备准备齐全,杭州淳安的徐某某整装出发,往密林深处行进。

    瞄准、射击,枪口的硝烟散尽,他兴冲冲地前去收获自己的猎物,但没想到的是这一枪摊上大事了。有两只白鹇因他而死。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

    6月19日,淳安县法院在该县威坪镇巡回审理了徐某某这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该案是杭州市首例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与两只白鹇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造成国家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所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因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徐某某40多岁,是淳安县当地猎民,拥有双证(猎民证、猎枪证)。平时酷爱打猎,有七、八年的狩猎经验。2017年12月30日,徐某某与朋友在农庄小聚,闲聊中徐某某动起了歪主意,到山上去打点野味尝鲜。

    当晚8时许,徐某某携带猎枪、子弹、热成像仪、头灯等狩猎工具,从淳安县鸠坑乡乘车出发赶到千岛湖镇上江埠,后坐船上岛。徐某某在岛上找了一圈仍然一无所获,正准备打道回府之际,突然发现热成像仪感应有白点。

    有发现了!当时徐某某还以为是野兔等陆生动物,当场就开了枪,射杀一只,随后他又听到有什么东西掉了下来。徐某某走近后发现被打死的是只黑褐色的鸟。当时,随着枪响,周边树上许多鸟受到惊吓,拍翅起飞,还有一只鸟掉入水中。

    徐某某开船捞起掉落在水库中的大鸟,后经辨认是农村土话叫“天公白”的鸟。徐某带着胜利品装车带回,在回家途中经过上江埠检查点时被公安民警巡查发现而查获。

    经鉴定,两只鸟系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被猎杀死亡、1只因伤势较重于次日死亡。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侵权责任,为此,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当天,当地政府部分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森林公安部分民警、乡镇干部代表、猎户、群众代表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检察官还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同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林业干部、猎户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

    在淳安,猎民可以猎捕的一般仅限于华南兔、黄麂、野猪。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是淳安当地的兽类禁猎期;3月15日至6月30日是爬行类(比如蛇)禁猎期;全年禁止猎捕两栖类(比如青蛙、蟾蜍)和鸟类野生动物。此外限制还有很多,如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也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等方法。

    听完案件审理后,猎户们也挺有感触:“一方面要遵循狩猎规定,不能跨区域猎捕,不能夜间猎捕;另一方面,在开枪之前要辨认动物种类,野生保护动物绝对不能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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