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四川新闻 > 惠民!四川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报销 不设起付线
  • 惠民!四川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报销 不设起付线

    时间:2019-11-09 17:49:45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9日讯(记者 李丹)9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实施意见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就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出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保障对象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两病”认定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认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两病”认定机构。

    用药范围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保障待遇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各统筹地区要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用药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设定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对“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政策衔接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做好与现有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政策、住院保障政策的衔接。对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执行原有政策。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同时,《实施意见》制定了四项配套措施。一是完善支付标准。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按规定支付政策结算。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两病”用药具体支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另文发布。

    二是推行多元支付方式。根据“两病”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鼓励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把“两病”门诊治疗用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强化监督考核,对医保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原则上实行总额控制。积极探索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对“两病”门诊治疗的一体化医保管理政策。

    三是确保药品供应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病情相对稳定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滥用。

    四是规范管理服务。各市(州)要按照“申办便捷,结算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优化经办流程,及时开展现有信息系统的适应性改造,确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按时顺利实施。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确保“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及时报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