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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 简阳恶势力团伙主犯从犯均被判刑

    时间:2019-05-18 14:48:21  来源:  作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及省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上级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今年以来,按照“深挖根治”年度工作部署,从严从快审结一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效。展示了全市审判机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信心。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械斗、容留他人吸毒……近期,简阳市法院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主犯与从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因张某与王某有债务纠纷,双方经协商未果。王某于2018年1月下旬,纠集了胡某等人携带刀具等,与张某约定在简阳市沱五桥附近“解决”,但张某未按约前往。当月31日晚上,两人联系后再次商量“解决”问题。

    当日22时许,王某携带从钟某(另案处理)处借来的银白色仿64式手枪一支纠集胡某等三人持械按约来到指定地点,双方随即发生械斗,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械斗过程中,王某开枪射击致廖某受伤。经鉴定,廖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廖某等人之后到简阳市公安局投案,张某于2018年4月4日被民警抓获。

    法院查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廖某从他人处得到银白色手枪一把及零部件,后交给王某,并初步达成了以手枪抵销二人之间的债务。其后王某通过钟某对该枪进行改造、加工致该枪能够正常击发。尔后,王某与廖某在达成了以16000元的价格买卖该手枪,王某以抵偿债务和给付部分资金的方式向廖某支付了购枪费用共计12000元。

    王某得到该手枪后,将该枪以12000元的价格抵偿给他人用于偿还对方债务。2018年1月31日,王某又从他人处借用了该枪,并致伤了廖某。事发后,王某将手枪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该手枪。经鉴定,该手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查明,2018年2月8日,王某通过李某租了房子,容留并伙同李某等人在该房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王某于2018年2月11日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了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经称重,净重4.29克)和绿色塑料管内八颗红色可疑颗粒(经称重,净重0.9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可疑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俗称“麻古”)。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简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为解决债务纠纷,邀约人持枪、械斗殴并致一人重伤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开枪致廖某受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其在租用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廖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廖某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

    王某自2018年初以来先后纠集胡某等人单独或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多次,逐步形成恶势力团伙,并且在居民居住区公然持枪作案,引起群众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依法应予严惩。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其他人也分别被判刑。

    本报记者 王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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