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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严控大熊猫国家公园内人为活动

    时间:2018-05-19 15:15:27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8日讯(记者 刘佩佩)5月1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获悉,为切实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该小组目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加强国家公园内人为活动管控,建设项目要优先避让国家公园,同时,要加强国家公园内集体土地保护管理。

      既有保护地要严格管控 切实减小人为活动

    《通知》指出,国家公园内在体制试点前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既有保护地,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格管控,切实减小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既有保护地中各类可开展自然观光、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区域,如已划入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要以强化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不得新增生产经营活动及设施,不符合国家公园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等逐步退出。

    严控核心保护区人为活动 实行生态旅游项目准入制度

    《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公园的功能定位和功能区划,强化国家公园范围内既有保护地以外其他区域的保护及管理。

    严控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人为活动。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以强化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禁止新增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等逐步搬离。未经许可,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内不得新建各类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支持在生态修复区开展经批准的大熊猫栖息地修复、廊道建设等生态保护性工程建设。

    实行科普游憩区内生态旅游类项目准入制度。在国家公园科普游憩区内开展公众游憩、科研和教育活动,应在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批复后,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以特许经营模式统筹实施。

    差别化管理传统利用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严格控制传统利用区内人口规模,不得新建与保护功能不一致的生产经营设施,不得扩张人类生产经营活动边界。有效管理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活动,引导其逐步降低强度。

    建设项目优先避让国家公园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可能涉及国家公园管控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其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应优先选择避免穿越国家公园。因施工技术和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无法绕避、确需穿越国家公园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尽可能采取对大熊猫栖息地无阻断的隧道、桥梁等方式穿越,并设置物种遗传交流廊道等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建设项目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影响。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论证,经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合理规划建设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类设施。国家公园内符合既有保护地规划、仅用于保护地或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用途、由政府或社会公益组织建设的项目和设施,经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现有投资计划开展建设。

    严肃查处国家公园内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乱挖、乱占林地、乱捕滥猎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违规进入国家公园的项目和设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要求限期整改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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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管理国家公园内集体土地 尊重所有权和承包权人

    《通知》明确,国家公园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尊重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租赁、置换等流转方式,交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国家公园内集体林地用于非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严禁国家公园内天然林、国有林商业性采伐和一级公益林采伐。加强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

    按《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将国家公园范围内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集体商品林按有关规定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统筹使用国家和省生态效益补偿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资金,分类分区逐步提高国家公园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的符合条件的耕地按照规定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范围。

    同时,各相关地方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参与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加快研究制定国家公园内生产经营活动引导退出政策,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国家公园所涉县(市、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行政协调、民间调解和政策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国家公园内各类设施、工矿企业退出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017年1月31前在国家公园科普游憩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旅游项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文件、总体规划、建设情况等资料通过市(州)人民政府向领导小组报备后可继续运营。

    已获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旅游项目和设施,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论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差别化管理传统利用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严格控制传统利用区内人口规模,不得新建与保护功能不一致的生产经营设施,不得扩张人类生产经营活动边界。有效管理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活动,引导其逐步降低强度。在不影响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项目按照原有程序报批。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原址改建以及符合2017年1月31日前已批准乡镇规划的居民集中安置、精准扶贫工程等民生相关建设项目,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手续后可实施建设。传统利用区不得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设。

    加强国家公园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管控

    建设项目优先避让国家公园。可能涉及国家公园管控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其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应优先选择避免穿越国家公园。因施工技术和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无法绕避、确需穿越国家公园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尽可能采取对大熊猫栖息地无阻断的隧道、桥梁等方式穿越,并设置物种遗传交流廊道等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建设项目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影响。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论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合理规划建设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类设施。国家公园内符合既有保护地规划、仅用于保护地或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用途、由政府或社会公益组织建设的项目和设施,经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现有投资计划开展建设。

    严肃查处国家公园内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乱挖、乱占林地、乱捕滥猎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违规进入国家公园的项目和设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要求限期整改退出。列入中央和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清单的已建成民生类设施和符合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旅游总体规划的旅游类设施,按中央和省要求完成整改后,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予以保留。

    加强国家公园内集体土地保护管理

    国家公园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尊重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租赁、置换等流转方式,交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国家公园内集体林地用于非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严禁国家公园内天然林、国有林商业性采伐和一级公益林采伐。加强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按《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厅字[2017]6号)要求,将国家公园范围内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集体商品林按有关规定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统筹使用国家和省生态效益补偿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资金,分类分区逐步提高国家公园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的符合条件的耕地按照规定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范围。

    各相关地方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参与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加快研究制定国家公园内生产经营活动引导退出政策,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国家公园所涉县(市、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行政协调、民间调解和政策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国家公园内各类设施、工矿企业退出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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