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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消协提示四类问题帮助银行业消费者维护权益

    时间:2018-03-14 15:55:29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张珍)在“3·15”来临之际,由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举办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银行业权益”工作座谈会于今日举行,来自山西各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近百家机构参与座谈。据记者了解,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不断推进,多数银行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当重视,且设立了专人专岗,不过,据山西省消费者行业协会调研,行业内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提升。

    山西省消费者行业协会秘书长张永明介绍,目前,全省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方面,在格式合同中,对于明显约束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未全部用明显的特殊字体体现,张永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消费的经营者,需要面对大量的不特定客户,因此,采用格式条款这点可以理解。但对于非存取款的其他相对复杂的业务而言,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结构设计、具体内容其实并不是百分之百清楚,这样就需要银行在设计条款格式时,将有可能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义务的条款用特殊字体、特殊颜色表示出来,以此来提醒消费者签字前看清楚所有条款内容。

    另一方面,张永明认为,需要加强贵金属买卖业务的风险提示,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去银行购买贵金属,但这类业务大部分都是银行与造币总公司或中国黄金总公司签订总承销协议,再由银行进行销售,其中,小额的贵金属买卖没有协议,只有销售回单,同时,贵金属买卖的风险提示不到位。

    与此同时,按照省消协相关调研,省内银行业在自助机具使用中的风险提示不到位,目前,很多银行的自助机并没有将风险提示嵌入到自助机中,也没有在自助机附近显著位置张贴风险告知书,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可能受到侵犯,例如,消费者自助申请信用卡时,并不清楚逾期的后果和风险,因此,张永明建议,在自助机具附近明示业务风险,进行明确告知。

    此外,金融机构应审慎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张永明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外包开展业务的,应当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并将其作为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重要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明确其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职责和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外包服务供应商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外包服务供应商在外包业务终止后,及时销毁因外包业务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务总监、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关于消费者保护,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中银协目前也正在整理银行从业人员的黑名单,以更好地帮助银行业消费者维护权益。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建言献策,比如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构建多渠道交流平台;加强制度管理,规范服务;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企业文化及考评体系;推进理财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规范销售行为;强化电子银行管理,保障电子渠道类业务资金安全;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置工作;开展个人客户信息风险隐患排查;“警银合作”共同打击银行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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