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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02-10 15:48:58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辛戈)明知是假盐,为了谋取利润仍大量零售。近日,记者从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的阳泉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功判决。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在阳泉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2016年底,胡某某和妻子樊某某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过程中,在明知食盐销售应从盐业公司购进的前提下,通过非法渠道,由胡某某从陌生人手中购进400大袋(两万小袋)用于销售。此后,二人将400大袋食盐批发给无资质中间批发商段某某。2017年3、4月份,段某某发现此批食盐为假冒伪劣商品后,将其退回。收到退货后,胡某某、樊某某仍大量零售假冒伪劣食盐30余大袋,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6日就该案向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矿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樊某某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处于流通中的不合格食盐并销毁。同时在阳泉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胡某某、樊某某已于2017年12月15日在《阳泉日报》第二版刊登了道歉声明。办案检察官介绍,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且对于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程序设计、检察机关宣传公益诉讼职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阳泉市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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