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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顾客选的活螃蟹掉包成冷冻螃蟹 青岛一饭店被罚2万

    时间:2021-08-04 21:28:06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8月2日讯 2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8起民生领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对不法经营形成震慑效应。

    一、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给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

    经市南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查实,消费者迟先生等2人在当事人酒店用餐。点了1.43Kg活螃蟹两吃(椒盐和香辣),菜金480元。该酒店工作人员将消费者选好的活螃蟹拿到后厨后,用从冰柜里拿出来的冰冻螃蟹,经微波炉化冻后,换掉了活螃蟹加工给消费者食用。消费者发现味道不对,遂引起纠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三倍的价款赔偿消费者1440元,没有产生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二、青岛某教育咨询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教育咨询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课程销售协议》及店堂告示内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调查,该《课程销售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中以下条款“I.甲方之义务3.规定……陪同幼儿来上课的家长或者代理人应当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由于家长监护不当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V.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2.2)已经开课且合同约定的课程有效期剩余不足总课程有效期一半的,不退还费用。”不同程度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经营场所悬挂的“宠爱分享推荐礼”海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在立案调查期间,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向当事人提出的退款合理诉求,在当事人对该诉求拒绝接受后,等待3个月仍未对该消费者提出其他解决方案。经调查确认,该行为是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对其以上违法行为,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共处以罚款人民币43000元。

    三、黄岛区某蔬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案

    基本案情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某饺子馆采购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批次韭菜是该饺子馆从当事人黄岛区某蔬菜经营部购进。经调查证实,当事人销售给黄岛区某饺子馆12斤韭菜,单价是3.3元,一共是39.6元,该批次其余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相关票据等资料,不能提供韭菜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韭菜的相关进销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涉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77号御景尚都世纪中心4号楼网点从事产品宣传,并引导顾客进行指压床体验等活动。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指压床属于韩国进口产品,仅具有温热和按摩的功能,在国内未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当事人为宣传销售的指压床,印刷标有“三怀指压床是缓解痛症的温热理疗床,从学生到上班族无论男女老少都需要的三怀指压床,脊椎穴位指压,改善血液循环,集指压,温热,艾灸,按摩于一体”、“您的腰健康吗?以下人群的所需品膝盖疼痛的人 想排毒的人 患有慢性疲劳的人”等内容的宣传彩页700张,发放100余张。销售额和租赁费合计14118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指压床体验、人员讲解、播放宣传片、展示展板、发放宣传彩页等多种方式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五、胶莱镇某服装加工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胶州市胶莱镇XXX村存在非法加工制作仿冒耐克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胶州市胶莱镇某服装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生产裤子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NIKE”(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第85578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裤子均不是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的“NIKE”裤子。因当事人无经营账目和进销货票据,据当事人称,上述“NIKE”标识裤子共生产46条,每条销售价格20元,当事人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鉴定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其货值金额共920元,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有“NIKE”裤子46条、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当事人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共10箱(16瓶/箱 1L/瓶),销售价格为155元/箱,成本价格为150 元/箱,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济南市历城区某食品经营部,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编号No:NOSMN02C74952823)。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550元,违法所得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被处以80000元罚款。

    七、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注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的

    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食品加工间的货架上,发现正在使用的某品牌花生(油炸类),称重2.1公斤。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花生(油炸类),系从青岛南山市场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1箱(共8包,单价35元/包),用于饭店四种菜品(东北大拉皮、杭椒炒鸡胗、香酥羊肋排、口水鸡)的辅料,同批次的7包已使用完毕,剩下的一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该产品货值金额35.00元,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生产日期标注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御膳房酒鬼花生(油炸类)一包;2.罚款190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八、某分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及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正在销售的XX水杨酸控油净痘精华乳产品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所抽检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一致,该风险监测报告所检化妆品检出禁用组分克林霉素。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检不合格批次XX水杨酸控油净痘精华乳进行销售,货值金额798.40元,违法所得99.80元。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提供2021年以来的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8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XX水杨酸控油净痘精华乳10支;4.罚款38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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