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山东新闻 > 青岛防暑降温费标准提高 室外作业人员每月300元
  • 青岛防暑降温费标准提高 室外作业人员每月300元

    时间:2021-05-13 22:30:43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5月13日讯 都说青岛的夏日总是姗姗来迟,虽已立夏,却仍未有夏日的炎热。天虽不热,但福利不减,每年6月至9月,企业职工都会有一笔叫做防暑降温费的夏日“工资”到账,2021年也不例外,且依据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刚印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的最新标准,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有所增长。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本次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中规定的企业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 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虽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以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职工因事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折算防暑降温费。

    炎炎夏日,一些企业为了彰显人为关怀,为职工发放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等实物,但应当注意的是,降温物资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职工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信网记者 张孝鹏 通讯员 孙晓利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