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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的鱿鱼仔不符合要求 青岛良仔海产被处罚

    时间:2021-01-25 19:29:28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月22日讯 近日,信网获悉,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仔海产”) 生产的“鱿鱼仔(原味)”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良仔海产进行了处罚,责令良仔海产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并没收良仔海产违法所得19.6元,罚没款共计50019.6元。

    据了解,良仔海产生产的“鱿鱼仔(原味)”,经检测,该产品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构成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1月18日对良仔海产下达了青市监处〔2020〕0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良仔海产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并没收良仔海产违法所得19.6元,罚没款共计50019.6元。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良仔海产成立于2017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及网上销售(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初级农产品(不含粮食收购、不含深加工)、鲜活水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依据食药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网试图联系到良仔海产进一步落实该情况,但多次拨打该司预留的企业联系方式,均提示已关机。

    信网记者 李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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