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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出台新规:确保出行设施与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时间:2020-09-17 21:04:43  来源:信网  作者:

    原标题:一年减收2亿!青岛出台新规,将惠及这些企业和居民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9月17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将于9月份到期,按照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及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青岛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近期,青岛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实施新的征收标准后,预计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收入每年减少2亿多元,将会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青岛市实体经济发展。

    降低征收标准,青岛三区一年减收2亿多元

    青岛市现行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缴费基数为建设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不区分项目性质。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规定征收标准区分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工业项目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每平方米274元,缴费基数调整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实施新的征收标准后,预计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收入每年减少2亿多元,将会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青岛市实体经济发展。各区、市政府将按照此《通知》制定各辖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徐强介绍说:“新政策出台之后,为了深化简政放权,新政策规定了西海岸新区、即墨、胶州、平度、莱西这几个区市可以在市级标准的范围以内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产业布局自行制定标准公布实施。各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该主动作为,为企业解读新旧政策执行过程当中的衔接问题,切实做到为企业服务,为我市的建设事业的营商环境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年投资配套费80亿,重点解决“出行难”“入学难”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通知》对配套费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了老旧小区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改善居民供热质量,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配套费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建设,以及项目供热热源及管网建设。下步青岛将继续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确保配套设施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解决项目建成后“出行难”、“入学难”问题。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市南、市北、李沧市级配套费累计完成投资大约80多亿元,建成37所中小学校,新增了2.8万个学位,新建市政大路大约8公里,翻建、新建各类管线50多公里,切实保障新增开发项目周边配套完善。

    便民升级,居民供热配套费纳入投资范围

    徐强解读说,供热部分是这次变化比较多的。

    首先是收费面积,由原来的规划地上面积改为规划面积,实际上不光供热,整个配套费收费的面积都是重新规定调整的。原因是因为现在鼓励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很多地下空间新增了供热需求。

    其次是新政策对热源场站的建设给予了明确,明确热源场站纳入配套费的建设范围。

    据介绍,原来各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原政策当中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和居民用户热计量装置以外的供热设施定义理解的不一致,有异议,本次予以了政策明确,新增加了居民用户的热计量装置属于配套费的投资范围,以前开发企业缴纳供热配套费之后还要再缴纳每户1800元的供热计量装置的装置费,这一次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属于配套费投资范围,这切实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升了营商环境。

    青岛市还有11万用户用的是传统的串联供热方式,本次供热配套费的调整把串联改并联,这一项工作也纳入了配套费的投资范围,因为以往的串联的系统经过长时间的运行,目前供热效果越来越差,政府没有专项资金来明确这一块的投资来源,本次配套费明确之后,这项工作可以快速地推进,切实改变老百姓的供热质量。

    实行政策倾斜,扶持公益事业建设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知》对我市配套费减免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人防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业厂房等项目实行减免,鼓励民生、公益项目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新旧衔接,新规自9月20日起施行

    《通知》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空白,2020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出台幼儿园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前,配套幼儿园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

    各区、市政府将严格《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做好新旧政策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空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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