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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 权益受侵害可以举报

    时间:2019-07-23 08:20:20  来源:信网  作者:

    原标题:企业在岗职工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权益受侵害可电话举报

    文/图 半岛记者 肖玲玲 实习生 刘华洋

    入伏以来,气温调至“烧烤模式”,就算是以清凉著称的青岛,温度也逐日攀升,不少炎炎烈日下工作的职工们,也多了一份对防暑降温费的期待。据了解,岛城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至9月共4个月计发。那这项“福利”的发放情况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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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知道有,但不一定到手

    上午9点左右,在岛城一家钢铁铸造公司工作的刘先生下班了。入夏以来,刘先生把工作时间从早8点开始调整到了凌晨两点,“我们是计件的,完成工作量就行,时间上比较灵活。”说到为何这样调整,他坦言“白天实在太热了”。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从事铸件工作,需要将融化的铁水铸造成器具,“车间里的温度非常高,冬天我都穿着单衣在里面,夏天简直是太难熬了!”他坦言,工作不到一小时,身上的衣服就湿得透透的。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目前,青岛市的发放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据介绍,文件中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对于防暑降温费,刘先生坦言自己听说过,但“工作了5年,我还从来没拿到过这块费用”。和刘先生一样,建筑粉刷工人曹师傅也没见过防暑降温费的影子,“我从事这项工作十多年了,一年四季都在户外干活,从来就没拿过这个钱。”

    与他们相比,环卫工人王女士虽然也是每天在室外劳动挥汗如雨,但就防暑降温费来说,她是比较满意的,“我干这行5年了,每年都会发这个钱,一个月200块钱,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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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发钱,饮料不可充抵

    虽然不是户外工作者,但6月份发工资时,小马的工资条上多了800元,“对于这一点,我对公司还是非常满意的,按每月200元的标准给我们发的‘高温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是没有防暑降温费的,因为《办法》明确规定是“企业职工”。不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可参照《办法》执行。据青岛劳动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所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指机关中的“编外人员”,也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是有防暑降温费的。而需要区别的是,这部分人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参照《办法》进行发放,但并不是按照《通知》中的发放标准来的。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起防暑降温费,大家都称其为“高温补贴”,但实际上,这两者不是一回事。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有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而根据《通知》,防暑降温费并非按照温度计发,而是按照全年6月至9月共4个月计发。

    “我在我们公司工作5年了,没拿过一次‘高温补贴’,但我们公司每年会给发茶叶。”采访中,有企业员工苦笑道。对此,《办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换句话说,防暑降温费必须以钱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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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发违法,最高罚款两万

    据介绍,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不过,采访中不少劳动者虽都表示听说过防暑降温费,但应该发多少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大家都关注工资发放,这块费用就算没发“也没去举报的”。

    而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中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办法》依法严肃查处。

    据悉,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开展重点检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受到相关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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