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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因逾期没办证状告开发商 华通新创置业被判赔19万

    时间:2019-07-23 13:32:51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7月23日讯 逾期交房、逾期未办下不动产权证书,这些都是业主在购房之后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毛先生在购买了青岛华通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新创置业”)开发建设的华通?金融大厦一套房屋后,也遭遇了迟迟未办理房屋权属手续的情况。毛先生依据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将华通新创置业告上法庭。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华通新创置业被判赔偿毛先生违约金19余万元。

    2016年年初,毛先生以每平方米8550元的价格购买了华通金融大厦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2016年5月,毛先生所购的房屋如约交付,但由于该房屋一直没有完成初始登记,导致毛先生没有办法如期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即墨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认可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华通新创置业在房屋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华通新创置业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完毕房屋的初始登记,在华通新创置业取得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证明后60日内,毛先生前往华通新创置业处签署并领取的《房屋交接书》。自本项目取得产权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内,由毛先生依法向登记机构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毛先生所购房屋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应为2017年2月17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通新创置业支付毛先生逾期办证违约金192294.77元。华通新创置业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华通新创置业辩称,无法办理房屋权属手续的根本原因系即墨市政府未能与被拆迁人就回迁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公司无法办理初始登记。因政府原因导致逾期办证符合《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一审法院不应认定华通新创置业违约。对于华通创新置业的主张,毛先生并不认可。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二审期间华通新创置业应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华通新创置业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因政府行为导致涉案房屋不能进行面积实测,进而导致不能进行初始登记的事实,华通新创置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华通新创置业主张的政府与拆迁户达不成一致影响涉案房屋办理初始登记的事实,亦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逾期办证,华通新创置业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约定不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华通新创置业的上诉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华通新创置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毛显示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华通新创置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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