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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青岛学生资助发展报告:资助资金近4.9亿

    时间:2018-03-20 08:14:28  来源:信网  作者:

    原标题:2017年青岛学生资助发展报告:资助资金近4.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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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宁付兴   (注:本报告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的情况;分项统计口径与合计不完全一致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的情况。)

    学生资助事关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事关脱贫攻坚和共享发展理念的落实。2017年,在财政、教育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资助育人和精准资助全面推进,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全年资助资金近4.9亿元,其中财政投入近4.5亿元,通过“奖、助、贷、免、补”等多元化资助方式,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学生资助水平不断提升

    一个“增长”。2017年,各级财政投入近4.50亿元,比2016年增长944.82万元,同比增长2.14%。

    两个“率先”。一是在全国率先建立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制度,免除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山东户籍和在省外、部属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二是在全国率先扩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其中,资助比例由8%扩大至30%。

    三个“典范”。一是在全国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中荣获“优秀”等级,总成绩位列全国第十名,计划单列市第一名,成为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典范单位;二是在全国高中段资助育人工作推介会上作《为困难学生“心灵解困”》的典型发言,成为全国“资助育人”典范单位;三是在全国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重点表彰和推广我市工作经验和做法,成为全国“信息化管理”典范单位。

    二、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

    (一)学前教育资助

    1.政府资助:发放助学金。对全市经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800元,具体分为两档,一档1600元,二档2000元。部分区市在全市平均资助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市南区将助学金资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2700元;市北区按学生困难程度分别提高资助标准,标准由每生每年1600元至9600元不等。

    免除保教费。根据《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残疾幼儿、孤儿、建档立卡幼儿保教费。

    2017年,为10602名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发放政府助学金,财政投入1964.83万元;为410名残疾幼儿、孤儿、建档立卡幼儿免除保教费117.87万元。

    2.社会资助:2017年,全市2740名幼儿获得社会资助,资助资金8.26万元。

    3.幼儿园资助:2017年,全市幼儿园提取事业收入22.14万元,资助幼儿306人。

    (二)义务教育资助

    1.政府资助: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免费配发教科书、作业本和《新华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2017年,为全市80余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新华字典》,财政投入1.15亿元;免费提供作业本,财政投入1632万元;为10468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财政投入1236.29万元。

    2.社会资助:2017年,全市7355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获得社会资助,资助资金196.12万元。

    3.学校资助: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提取事业收入31.37万元,校内资助学生5563人。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政府资助: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为每学年1500元,二档为每学年2500元。

    免除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2017年,为18722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财政投入3736.25万元;为1282名建档立卡等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230.74万元。随着脱贫攻坚工程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逐年减少,与2016年相比,普通高中资助人数减少1402人,资助资金相应减少102.94万元。

    2.社会资助:2017年,全市有2556名普通高中学生获得社会资助,资助资金300.79万元。

    3.学校资助:2017年,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共提取事业收入442万元,校内资助学生3407人。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政府资助: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2017年,为8.5万名中职学生免除学费,财政投入1.7亿元。为6978名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发放助学金,财政投入1387.06万元。

    2.社会资助:2017年,全市有403名中职学生获得社会资助,资助资金588.02万元。

    3.学校资助:2017年,全市中职学校共提取事业收入203.18万元,校内资助学生2020人。

    (五)高等教育资助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5.建档立卡免学费。免除在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和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青岛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在公办高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在民办高校就读的学生,免除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资助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专科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专科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并为学生组织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

    9.社会和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爱心基金、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等。

    10.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017年,政府、高校及社会设立的各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共资助高校学生45370人,资助资金1.03亿元。其中:为13804名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发放国家奖助学金4693.05万元;为568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404万元;为2154名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承担风险补偿金31.74万元;为贷款在校生贴息23.95万元;为791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和退役士兵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发放学费补助1003万元;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756.02万元;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并支出资助资金2115.23万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资助资金242.6万元。

    另外,2017年9月,本市市属八所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先后有4857名新生通过“绿色通道”注册入学,共缓交学费及住宿费3535.98万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贴、交通费等其他资助236万元。各高校通过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免费领取各种生活物品、临时困难补助、被服等,使学生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学费减免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孩子顺利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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