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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个体参保人员11月底前该缴费了

    时间:2017-11-21 16:42:04  来源:淄博日报  作者:赵晓雯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处获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1月底之前该缴费了。按照规定,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今年社会保险费的扣款时间仍为7—12月份,缴费者应务必于11月30日前在银行卡(存折)中存入足额款项,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不予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养老保险中断的年限跨年度将不能补缴。

    缴费基数仍分三个档次

    记者昨日采访市社保处了解到,参保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2017年按照100%缴费基数(5297)全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2712.8元,加基本医疗保险费3178.2元和大额医疗保险188元,共计缴纳16079元;按照80%缴费基数(4238)全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0171.2元,加基本医疗保险费3178.2元和大额医疗保险188元,共计缴纳13537.4元;按照60%缴费基数(3178)全年缴纳养老保险费7627.2元,加基本医疗保险费3178.2元和大额医疗保险188元,共计缴纳10993.4元。享受低保的人员于11月30日前携带享受低保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手续后,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即2094.80元。

    据悉,参保个人需要变更投保险种、缴费标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缴费卡或存折账号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需要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也可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dzb.hrss.gov.cn)点击“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自主修改。

    养老保险待遇咋计算?仔细看

    参保个人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退休待遇是根据本人历年缴费情况,及退休时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经测算,2017年,女性参保人员达到55周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满15年的,如按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月养老金860元左右;如按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基数缴费,月养老金1140元左右。若2017年缴满20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月养老金1100元左右;按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基数缴费,月养老金1400余元。若2017年缴满2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月养老金1300元左右;按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基数缴费,月养老金1700余元。所以,在每名参保个人退休时间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退休待遇的多少取决于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基数的高低。为了您多拿养老金,尽量不要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个人缴费不满15年咋规定?

    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三种选择,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计发退休待遇,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个人,未达到退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其中,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由社保机构再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发给死亡时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每满1年发给十五分之一,

    不满1年的按1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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