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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1日起,我省将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时间:2020-07-04 18:24:57  来源:  作者: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 6月24日,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青海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为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从分别从主要任务、试点范围、试点标准、试点时间和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并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普遍适用原则,即不区分案件类型和管辖法院,只要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实施意见》。

    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星月介绍,考虑到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外省还有一定差距,外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也会相应高于我省的标准,所以在我省与内地省的经济交往越来越紧密,每年有大量的省外人员来青进行商务合作或旅游观光,也有大量青海人暂居省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就业生活的情况下,《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这也是《实施意见》的亮点之一。

    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受理,至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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