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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湟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湟源县首例涉恶案件

    时间:2019-05-26 09:31:32  来源:  作者: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 5月24日,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柳某鹏、张某、郭某强、胡某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该案是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湟源县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恶案件。庭审持续3个小时,于当日12时当庭作出宣判。对被告人郭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生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金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郭某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胡某忠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柳某鹏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黑色大众牌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三人在湟源县大华镇某农家乐,巴燕乡福海村、海晏县三角城镇、海晏大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聚众赌博。该赌场以“二八杠”的形式设立赌局,以“见三打五”的方式抽头渔利。其间,郭某负责赌场放水,马某生负责记账,马某金负责抽头。其中参赌人员董某某在上述赌场内参赌4次,共输赌资68000元;朱某某参赌2次,共输赌资26800元;张某参赌4次,共输赌资16000元;阿某某参赌2次,共输赌资10000元。上述总计120800元赌资均由郭某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在上述赌场内抽头渔利所得赃款均被其三人挥霍。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董某某在被告人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期间,向郭某等人欠68000元赌债一直未归还。2018年8月7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柳某鹏和胡某忠在本县城关镇水务巷南口时遇见被害人董某某,柳某鹏将董某某拦住后电话通知马某金,马某金赶至水务巷南口后,伙同柳某鹏、郭某强、胡某忠将董某某带至水务巷某面馆内向董某某索要赌债,期间柳某鹏在董某某脸上打了二巴掌并将水杯内的水泼洒在董某某脸上。至晚上21时许,郭某与马某生从海北州西海镇赶至水务巷与马某金等人会合后,柳某鹏、郭某驾车将董某某强行带至本县城关镇北山一山沟内索要赌债无果后,郭某、马某生手持PVC塑料管,马某金手持木质镐把对董某某实施殴打,柳某鹏、胡某忠对董某某拳打脚踢。期间,柳某鹏强令董某某脱掉裤子。后马某生、马某金、张某、郭某强乘坐由郭某驾驶的车辆将董某某强行带至海北州西海镇,于23时许在西海镇某酒店入住后,郭某、马某生安排张某、郭某强将董某某看守在该房间内。次日10时许,因董某某身体出现不适,郭某等人将董某某带至医院诊治。当日下午14时许,马某金、张某、郭某强乘坐出租车将董某某从海北州海晏县带至湟源县城关镇后放离。2018年12月6日,经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董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以营利为目的,在湟源、海晏等地多次组织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柳某鹏、张某、郭某强、胡某忠在索要赌债过程中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董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为获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索要赌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湟源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未委托辩护人的6名被告人依法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7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5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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