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青海新闻 > 青海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宣判
  • 青海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宣判

    时间:2019-03-23 22:56:57  来源:  作者:

    图为庭审现场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摄影报道) 3月18日上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是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海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共有29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贷款、强制猥亵、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罪等14项罪名,66起犯罪事实和5起违法事实。

    庭审持续三天,于3月20日15时当庭作出宣判。对被告人谢某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孔某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马某良、孔某泰、马某祥、马某飞、马某1、孔某生、妥某山、张某德、马某荣、马某程、马某林、铁某伟、李某1、马某盛、王某林、马某福、马某龙、祁某财、马某龙、王某某坚措、马某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2、马某明、马某珍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七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元、李某2、张某贵以串通投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六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棕色保时捷(进口)卡宴/凯宴(958)3.0T汽车、白色保时捷(进口)卡宴/凯宴958)3.0T汽车等各种型号的汽车共计23辆及玉手镯、玉把件等物品共10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4人的违法所得。

    3月20日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前后,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荣及刘某元、白某保、魏某顺、马某3、张某君等人,在门源县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形成“恶势力”团伙。至2011年,形成以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被告人孔某泰、马某良、孔某生、张某德、马某1、王某林、马某飞、马某程、马某祥为积极参加人员,被告人马某荣、马某林、妥某山、铁某伟、马某军、马某盛、马某福、马某龙、祁某财、王某某坚措、马青某、李某1为一般参加人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的组织领导下,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中,不计后果、手段凶残,为非作恶,造成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致使海北州门源县正常经营“茶艺”、“棋牌室”的多名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还通过实施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了门源县大量工程项目,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组织以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者,马某良、孔某泰等多人参加,具有一定规模、层级清晰、结构稳定,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支持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通过长期把控门源县的赌博行业,采用强索赌债、高息放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该组织还通过拉拢腐蚀当地公职人员,寻求保护,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门源县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29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约200人旁听了整个庭审活动。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