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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扫黑除恶进行时】吴忠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李萍、冯栋等11人涉恶案1

    时间:2019-11-02 17:44:02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11月1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萍、冯栋等11人涉恶案二审公开宣判,该案依法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萍纠集被告人刘玉兰、马文花以盐池县大水坑镇政府出租给他人的院落系其曾经看管或系大水坑村西队的地盘为由,多次到他人工地索要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李萍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3月,经被告人冯彦提议,成立了以冯栋(原大水坑镇大水坑村西队队长)、冯彦为首,以罗全斌、马耀军、冯彦明、冯其军为成员的“六人执法小组”,其目的是以村集体名义对乱倒垃圾的车辆进行罚款,收回被李萍非法侵占的土地,对抗李萍犯罪团伙,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被告人冯栋还利用时任大水坑村西队村民小组组长的名义挪用村集体租赁费10万元。在大水坑镇大水坑村,分别以被告人李萍为首和被告人冯栋、冯彦为首的两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非法挡工、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形成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萍、冯栋等11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零六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二万七千二百元,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宣判后,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告人李萍、冯栋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吴忠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有关单位代表、案发地社会群众及上诉人的近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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