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宁夏新闻 > 宁夏“8+1”制度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1
  • 宁夏“8+1”制度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1

    时间:2019-10-30 19:56:57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记者10月28日从宁夏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107号),今年我区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赔偿制度。

    为扎实推进全区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日前,我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和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即:八项制度和专家库)。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面,《办法》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自治区区域内非跨地级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使权利;跨地级市,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方面,《办法》明确,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明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且难以修复的事件;地级市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管辖权属有争议的事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按法定职能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工作。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瞒报、缓报、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方面,《办法》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地级市改革办应及时汇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并进行通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信息,导致未能应赔尽赔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8+1”制度还对《实施方案》中具体细化的鉴定评估、修复、起诉、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程序上做了详尽的规定,旨在提高开展损害案件办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我区已在石油化工、采掘、医药、污水处理等11个行业,确定了49名专家进入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