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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胜执行难】尹效恩:树立善意执行理念 促进民企健康发展

    时间:2018-11-20 18:53:07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胡俊)“执行干警要牢固树立善意执行理念,处理好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之间的关系,依法审慎运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11月19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效恩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后作了这样解读。他说,人民法院要找准执行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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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以来,中卫中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错误查封。

    采取执行措施时,注意把握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车辆进行查封,与交管部门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以在车辆行驶证上加注查封标记的方式进行,既可防止被查封车辆被擅自转让,也能让车辆继续使用,避免“死封”带来的价值贬损及高昂停车费用。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给被保全人带来财产损失。

    在执行宁夏兴尔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考虑到宁夏天元物资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法院没有采取查封厂房、车辆、机器设备、拘留法定代表人等强制措施,而是深入车间,了解公司运行情况,开展“送法进企”活动,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的方法,积极做双方调解工作,并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工作中,中卫中院多次集中召集涉案党政机关负责人和涉案申请人,进行执行约谈,引导、监督涉案党政机关制定具体还款计划,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毕。市、县(区)政府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优先支付执行案款,保障了全市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化解,缓解了民营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中卫市两级法院新收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71件,执结63件,执结到位金额1.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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