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宁夏新闻 > 【视频】三轮车撞上正常行驶机动车 交警:机动车无责!
  • 【视频】三轮车撞上正常行驶机动车 交警:机动车无责!

    时间:2018-10-18 17:53:49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9月初,银川市正源南街与银盛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导致乘坐电动三轮车的杨某和司机李某均受伤,诊断费用达到近十万元。最终,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二大队认定电动车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无责。

    9月10日,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二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正源南街银盛路口发生一起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银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源南街处右拐弯时,与刘某驾驶一辆号牌宁AXXXX7的小型客车沿银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转弯时发生碰撞,导致乘坐电动三轮车的杨某和司机李某均受伤,事故民警立即出警并开展调查。

    见到医院的诊断书和近十万元的诊断费用,李某的家属愈发激动,一口咬定事故是由于刘某驾驶不当造成的,要求对方用保险医药费用和车辆修理费。但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深入调查,民警王夏通过认真勘察车辆的撞击部位、查看事发路口的监控录像,认定机动车是正常行驶,而该电动三轮车有超速的嫌疑。

    根据路面监控视频和鉴定结果,刘某驾驶宁AXXX7制动性能合格,发生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20Km/h,在途经路口时做到了减速慢行,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转弯时忽然猛拐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性,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事故中队经过详细的讨论研究,认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遂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无责。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是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定责划分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但现实生活中成为有些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规的理由,成为发生事故后赔偿的“保障”。银川交警在此提示大家: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交规,各行其道。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