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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一男子酒驾取快递 警察上门“签收”!

    时间:2018-09-04 18:34:09  来源: 正北方网  作者:

    正北方网新闻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范亚康)8月27日17时10分许,王某驾驶海凌牌二轮摩托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罕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罕刘线2公里处道路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询问得知,王某于27日上午10时和同事在东胜区某餐厅吃自助餐时喝了一些白酒。喝完酒后打车回到工作的罕台镇色连一矿宿舍休息。下午17时许王某接到快递员打来的电话让自己去取快递,因为取快递的地方比较远王某就开上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出去取快递。就在取快递回来的路上王某遇到了巡逻的交警。警察发现王某驾驶摩托车的姿态有些“飘逸”就示意王某停车接受检查。心虚的王某趁警察不备猛轰一脚油门驾驶摩托车狂奔逃回色连一矿。就在王某对自己的“智勇双全”暗自得意时电话响了。民警根据拾到的快递上的电话和地址将王某的快递送货上门并请王某出来“签收”。

    随后王某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至东胜区交管大队办案中心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王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79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距离醉驾仅1m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二千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合并执行罚款四千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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