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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儿惨遭他人杀害 离婚夫妻为争女儿遗产对簿公堂

    时间:2018-12-13 17:21:55  来源:  作者:

    沈阳女子杜某和男子李某曾是夫妻,后来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他们的女儿小李被他人杀害死亡后,案件还未终审判决,杜某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小李留下的遗产。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杜某作为直接抚养照顾子女一方,相比之下付出较多,判杜某继承小李遗产的60%,李某继承小李遗产的40%。

    意外发生

    女儿被他人杀害

    留下房子车子等遗产

    女子杜某与男子李某曾是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小李。

    1998年,杜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小李由杜某抚育;电视、金项链等共同财产均归杜某所有,杜某多得财产部分折抵子女抚育费,李某不再另行支付子女抚育费;债务款由杜某负责偿还。

    2016年8月,小李被他人杀害死亡,法院一审判处行凶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决将小李所有的轿车予以发还,责令行凶者赔偿车辆损失,行凶者上诉,现该案件正在二审程序中。

    小李死后留下的遗产包括,沈阳一套建筑面积77.14㎡,购买价格为250063元的房屋,该套房屋贷款已还清,现市场价值28万元;沈阳一套建筑面积52.1㎡的房屋,购买价格为278528元,该套房屋贷款已还清,现市场价值445455元;一辆日产阳光型轿车一辆;名下银行存款789.06元、462.98元;以及2018年土地承包费800元。

    母亲诉求

    对女儿成长付出较多

    要求多分女儿遗产

    2018年4月,杜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小李名下两套房屋的产权;同时,要求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她三笔款项,包括其为小李支付的一处房屋首付款150063元及贷款107000元,另一处楼房首付款6万元,为小李名下一处房屋交纳的2015年至2018年房屋取暖费、物业费等共计5579.83元;小李死后,其一处楼房中有电视、冰箱等物品价值2万元,要求平均分配。

    杜某认为,她和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某除了用分得的财产折抵抚养费以外,未给小李拿过一分钱抚养费,小李上大学的钱都是她拿的。双方离婚后,小李也一直跟随她一起生活直到去世,她对小李的生活成长付出了较大的义务,而李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她有理由多分遗产。由于小李大学毕业后,工资较少,没有她的资金投入,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购买两套楼房。所以,她要求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她投入的资金扣除后,再予以分割。

    父亲宣称

    女儿欠他45万元

    应偿还后再二人平分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称,他和杜某离婚时,已用分得的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离婚后每年大约在小李身上花费都在1万元左右。孩子上大学期间,他也经常给孩子生活费。

    小李大学毕业后,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五六千元,有能力购买房屋,2010年,他曾借给小李15万元用于购买其中一处房屋,2011年从一起同居生活的赵某手中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该处房屋贷款,该笔款项是他的动迁款。

    2013年年初,他又借给小李10万元用于购买另一处房屋。杜某没有资金来源,其所提供的所有小李向其借款的证据都是伪造,而他经营养殖场多年,有一定积蓄,并且在2011年动迁,因此有能力借钱给小李买房。

    李某认为,由于他和杜某是小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他要求小李遗产在扣除应偿还给他的个人债务45万元后,剩余部分再由二人平均分割。

    法院经查,杜某于2015年至2018年已实际交纳小李名下一处房屋供暖费、水费、物业费等共计5579.6元。

    杜某于2017年12月将小李名下一处房屋通过中介公司以每月租金1400元价格出租给王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月租金1400元,杜某已收取房屋租金4200元。

    法院判决

    母亲被判可得遗产60%

    父亲可得遗产份额40%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李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杜某、李某离婚后,小李由杜某抚养,李某虽已用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但毕竟杜某作为直接抚养照顾子女一方,相比之下付出较多,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对杜某可予以适当照顾,即杜某可以分得遗产份额的60%,李某可分得遗产份额的40%。

    关于遗产两套房屋的继承问题,考虑到双方现实生活对房屋居住及使用等实际情况,认为其中一处市场价值28万元的房屋由杜某继承为宜,另一处市场价值44万余元的房屋由李某继承为宜。

    因两套房屋市场价值存在差异,所以李某应支付杜某房屋折价款155273元。

    关于小李所有的日产阳光型轿车一辆,因该车已另案处理,本案中不再处理。

    关于杜某提出的自己实际对外出租小李名下一处房屋所收取租金数额为4200元,而李某辩称实际数额为8400元,因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杜某收取房屋租金8400元的事实存在,所以应以杜某自认的事实认定即杜某收取的房屋租金数额为4200元。

    关于李某提出的2018年杜某将小李人口地对外出租获得土地承包费1500元,由于杜某予以否认,而李某未能提供证据,所以以杜某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即2018年杜某对外出租小李人口地获得的土地承包费数额为800元。

    关于杜某提出继承遗产时应先于扣除自己已交纳的小李名下一处房屋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5579.83元,李某辩称杜某结清以上费用是为了方便对外出租,杜某对外出租房屋时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不允许进入该房屋现场、不允许破坏现场,而杜某仍然擅自打开房屋并委托中介对外出租,所以杜某结清费用的行为与本案无关。

    因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所述,所以根据杜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杜某实际为该套房屋交纳的供暖费、物业费、水费等总计数额为5579.6元,所以在继承遗产时,应先清偿该笔费用。

    因小李名下有存款789.06元、462.98元、杜某对外出租小李人口地获得的土地承包费800元及房屋租金4200元,以上遗产扣除杜某已交纳的5579.6元后,剩余672.44元由二人按照继承比例继承。

    关于杜某提出的小李一处楼房中留有遗产电视、冰箱等共计价值2万元,而李某辩称该房屋内金银首饰、家居、家电、皮衣、貂皮等多件名贵高档财产价值不低于10万元均被杜某拿走,因双方均否认对方所述且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所述,所以对双方诉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杜某提出的要求继承遗产时先于扣除小李欠其个人债务317063元的主张及李某提出的继承遗产时先于扣除小李欠其个人债务45万元的主张,因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存在,所以对二人诉求均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小李名下存款、2018年土地承包费800元(在杜某处)、房屋租金收益4200元(在杜某处),以上遗产在清偿杜某已交纳的小李名下房屋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等总计5579.6元后,剩余672.44元由杜某继承60%份额即403.464元,由李某继承40%份额即268.976元。

    市场价值280000元的房屋由杜某继承,市场价值445455元的房屋由李某继承,李某给付杜某房屋折价款155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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