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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一起手机充电器火灾 厂商和代理商赔17万

    时间:2019-05-18 14:47:11  来源:  作者:

    居民家里发生火灾,损失惨重,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器故障所致。那么手机充电器厂家是否应对居民家中的损失进行赔偿呢?近日,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于有了结果:生产商和代理商共同赔偿17万余元。

    居民家中起火损失惨重

    侯先生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绘春街87号,2016年10月11日凌晨时分,侯先生家中发生火灾,正在睡觉的侯先生被浓烟呛醒,意识到家中起火,他赶紧跑到屋外避险。随后,受伤的侯先生到医院就诊。

    消防人员赶到后,及时将大火扑灭。事故导致侯先生家南卧室烧毁,部分家具、衣物不同程度烧损,另外北客厅、北卧室、卫生间、厨房均有烟熏痕迹。此外,事故还波及了楼上楼下的邻居,将邻居家窗户、晾衣架烧毁。

    侯先生因急性肺损伤、急性混合气体中毒、肺部感染、右手皮肤烫伤等住了13天院。事后,侯先生赔偿邻居窗户、玻璃、晾衣架、房屋修缮等费用合计5700元。同时由于家中无法住人,侯先生一直在外租房住,截至2018年6月25日,共产生租金2.99万元。

    手机充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器故障所致。

    侯先生一方将充电器的制造商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代理商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家财物损失、房屋租金、给邻居门窗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合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侯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及火灾现场的图片、残存物品,可以证明事故现场手机充电器是2016年10月1日在名创优品沈阳金融中心店购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品生产者应当对侯先生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侯先生也有权利向代理商主张赔偿。侯先生一方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生产商和代理商共同赔偿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侯先生一方房屋修复费、财产损失、鉴定费、房屋租金等合计17万余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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