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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价购陈年茅台系勾兑诉讨赔偿(图)

    时间:2019-06-16 19:35:34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康春华

    ◎文/图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康春华

    日前,成都一律师花61996元购买了“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各两瓶,却发现陈年茅台系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茅台方给出的说法是,外包装上标注的是口味而非酒龄。于是,他以涉嫌虚假宣传等理由起诉茅台酒厂及经销商,要求“退一赔三”。

    随后,事件引发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新法制报记者探访多家茅台酒专卖店,对于“50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的介绍,各家专卖店说法不一。

    对于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当事律师及专家是如何看待的呢?

    部分茅台专卖店的说法不一

    30年茅台标价11999元/瓶

    事件

    高价买到勾兑酒律师起诉索赔

    6月9日,四川成都律师邢连超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连线采访时介绍称,今年年初,为准备春节年货,他到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旗下一家门店购买茅台酒。

    邢连超称,店内设有“陈年茅台酒”专柜,对80年、50年、30年等陈年酒进行展示。其中的标签显示:国酒茅台50年53度500ml售价为18999元一瓶,包装盒上注明“食品名称:50年贵州茅台酒”;国酒茅台30年53度500ml售价为11999元一瓶,包装盒上注明“食品名称:30年贵州茅台酒”。生产厂家均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邢连超购买“50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各2瓶,共计61996元。几天后,他从白酒品鉴人士处得知,“50年茅台酒”不可能装50年的陈酒,茅台酒厂在50年前没有这么高的产量,也不可能储藏50年,这种年份酒是用基酒勾兑成老酒的口味而已。

    之后,他从贵州茅台酒官方网站上看到了关于陈年茅台的描述:“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

    购买时未被告知,高价买到的却是勾兑酒,邢连超认为“50年陈年茅台”应当就是指生产出来的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的时间,而不是用15年以上的基酒勾兑,这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误导。

    为此,春节过后,邢连超以构成消费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及生产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告上法院,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停止虚假宣传、停止销售“50年陈年茅台” “30年陈年茅台”产品之外,还要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即除退还货款外,惩罚性赔偿18万余元。

    探访

    多家茅台专卖店说法不一

    6月6日,新法制报记者在南昌市走访了多家茅台酒专卖店,对于“50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的介绍,各家店的说法却不一样。

    “这酒是陈了30年的?”面对疑问,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国酒茅台”专卖店工作人员称:“瓶子上不是写了30吗?”这名工作人员还补充说,“这是陈年酒,陈了30年再勾兑出来的。”

    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的江西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国酒茅台”自营店,工作人员在介绍时称,“15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并不是酒放着陈了15年,而是以15年以上基酒混合很多年份酒一起勾兑而成的,但是平均酒龄达到15年或者30年。

    随后,该店另一名工作人员又否认了上述说法,让记者自行观看店内另一侧“50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的介绍海报。记者注意到,以“30年茅台酒”海报为例,“30年”和“够交情喝够年头酒”的字样特别显眼,而在海报的最上端有一排不起眼的字样:“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勾兑而成。”

    而在另一家“国酒茅台”永叔路专卖店,工作人员又给出了另一种说法,陈年酒是用15年以上基酒混合很多种酒勾兑出来的,“30年茅台酒”里面含有30年陈酒,50年的里面含有50年的陈酒勾兑。

    焦点

    标注的是酒龄还是口味?

    邢连超提供给记者的起诉书及被告方的答辩书显示,双方的焦点在于30年、50年酒代表的应该是酒的年龄还是口味,贵州茅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等。

    对于被指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贵州茅台辩称,自己主客观均没有欺诈的故意与行为,贵州茅台从未宣称过30年、50年贵州茅台酒储藏年限达到30年、50年,在茅台酒自营店、网站等渠道均有对于酒龄的明确介绍。根据国家标准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4.3条,陈年茅台酒是指“酒龄不低于15年,并经勾兑而成的贵州茅台酒”,茅台所销售30年、50年的酒符合标准。

    但邢连超认为,GB/T18356虽是国家标准,但起草单位其实就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在上一版本中,陈年贵州茅台酒的定义为“酒龄不少于15年的贵州茅台酒”,并没有“勾兑”二字。“之前的表述更合理。”

    在邢连超看来,作为一般消费者,“50年茅台”自然会理解为酒的年龄,即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目前白酒没有具体陈年酒的标准,但参考《葡萄酒GB15037――2006》国家标准,“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汁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用15年基酒勾兑冒充50年、30年陈酒就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既然是按标准勾兑的,那15年、30年、50年具体是怎样的标准?如何区分各自差别?”邢连超告诉记者,在法庭上,贵州茅台酒代理人对此只是解释称,公司储藏了15年、30年、50年等不同年份的样酒,在勾兑过程中按照不同年份的口味进行勾兑,不同年份可以明显区别口感。

    观察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官网介绍也好,在其他途径介绍也好,商品外包装才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判断依据,既然标注的数字仅是口味而非酒龄,为何不在产品外包装上直接说明这一点?”

    邢连超认为,相关说明应用突出字体在店内实物旁展示,并在产品本身和包装上明确注明,但茅台却单一体现“AGED 50 YEARS”、“50年贵州茅台酒”等字样,意在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已构成了虚假宣传。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教授颜三忠分析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定欺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实施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二,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人明知此种行为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仍希望或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欺诈。第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对标的物存在错误的认识。第四,受欺诈人因认识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第五,欺诈行为必须有损于受欺诈人的利益。但由于目前缺乏酒龄认定的国家标准,目前国内白酒市场对于“年份”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多种定义。除贵州茅台使用的年份是指“按照对应年份成品酒的口味”外,还存在以古井贡酒为代表的年份用于区分产品档次及价格,以泸州老窖为代表的年份指不间断酿酒的窖池年龄,以及包括酒厂历史、特殊纪念日等在内的多种定义方式,甚至出现了“三十年的年份酒由成立五年的酒厂生产”的现象。因此,能否认定为欺诈,尚有很大不确定性。

    颜三忠同时表示,虽然本案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欺诈,但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对产品的具体释明部分以小字书写未进行显著标明的行为,或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清楚、明白、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同时该行为也可能误导消费者按照一般理解错误地购买商品,可能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从虚假宣传的上述通俗解释来看,贵州茅台用15年的基酒,添加微乎其微的30年或50年的陈酒来进行所谓的勾兑,绝对不应该是虚假宣传这么简单,是否涉嫌欺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介入查处,予以行政处罚。

    采访中,记者曾联系江西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销售公司并不清楚相关情况,具体要咨询公司总部。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贵州茅台董事会秘书电话,但无人接听。

    在结束采访前,邢连超告诉记者,经过这次和茅台的诉讼,他也了解到,白酒行业内夸大年份、模糊标注的现象并不少见,他希望通过个案来推进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白酒行业年份标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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