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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二十四家法院专设破产审判庭,占全国近五分之一——重整清算,让“僵尸”资产变“活”

    时间:2019-07-08 07:19:5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赵伟莉 耿文博 洪叶 华宇

    7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南京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文中简称《白皮书》)显示,该院自2017年4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来,运用法治化方式加快实现了市场主体出清。目前南京市通过破产审判累计化解企业债务近18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4000余人、盘活土地厂房面积120余万平方米。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如何妥善清理“僵尸企业”、低效劣质企业,完善中国特色市场退出机制,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破产,作为一种法治化思维和方式,承担着这样的责任和使命。截至2018年底,全国设立破产审判庭的法院有97家,江苏共有5家中级法院、19家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占比近五分之一。破产审判的良性运转在产能出清、动能转换、结构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至2018年,全省化解破产债权2323.96亿,妥善安置和分流职工45.47万人,盘活土地和房产4918.78万平方米。

    破产重整:“值得救”且“救得了”

    “重整到现在,公司毛利率、净利率都增长了很多,现在手头的订单可以做到明年四五月份。”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中简称“鑫吴输电”)常务副总经理曹献龙忙得脚不沾地,发愁订单排不过来。同样是“愁”,几年前企业濒临破产时,全公司上下愁的是企业怎么办?一家老小生计怎么办?

    创办于2003年的鑫吴输电主要产品是输变电相关的铁塔、管塔以及构支架。2015年公司创始人跨界投资失败,2016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成为鑫吴输电破产管理人。该所律师陈磊说,当时鑫吴输电的问题出在资金链断裂,但资产、客户都很优质,所以愿意投资、接手的公司很多,最终选择了重整,尽量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即便投资人多,但重整也并非易事。陈磊告诉记者,最初遴选出来的投资人是上海一家公司,出资2.95亿元,但在履行重整计划时违约。为了避免鑫吴输电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最大化保障众多债权人的利益,解决几百名职工就业的问题,破产管理人经过沟通,最终确定江苏齐天投资有限公司为新的重整投资人,继续履行法院已经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并确保重整投资金额、偿债期限等重整计划的内容不变。

    王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在她看来,不是所有的破产企业都可以采取重整方式焕发生机。“破产管理人决定执行重整,首先需要考虑该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其次是考虑能否救得起来。”她说,在实际审判中,100个破产案件里,难得有一两个能够重整。

    不仅如此,破产重整的方案均是量身定制。近年来,该院探索了债务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部分预重整”模式推进破产重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反向操作出售式重整、重整式清算等多种方式,审理推动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江苏纺织工业进出口等一批有影响力的重整案件。

    正视破产:市场退出常态机制

    2017年,对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来说,有着不一般的意义。借助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仅仅2个半月的时间,集团旗下南京航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航海低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香精香料厂以及南京通用塑料厂等4家停摆了十多年的低效劣质企业正式退出市场。

    该集团法务部副部长邓杨说,今年将继续通过破产这种方式,清退174家低效劣质企业。“破产清算的方式非常好,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他说,这有助于集团降本提质增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2016年9月23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将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作为治理低效劣质企业的重要措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相比于重整,清算才是破产案件的常态化。”王静说,破产是一种合法、彻底、公平清理债务的方式,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而言是最好的止损线。

    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初地方招商部门把破产作为‘丧门星’看待,生怕降低了投资商对当地的评分。这几年破产审判做得越来越成熟,加上对法制环境价值的认可,破产反而成为招商部门的‘拿手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郝振说。

    通过深入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畅通破产案件受理通道,2017年以来南京新收破产类案件1252件,审结1043件,相较前五年分别增长121.59%和143.69%。新收破产类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96天,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02天,破产成本占比从22%下降至11%。其中,中小微企业和“三高两低”企业逐渐成为市场退出主流,既有受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以及部分行业整体不景气影响的船舶、轻纺、机电等传统制造行业,也有信托、期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科技创新型企业。

    破产管理人:审判效率提升的关键

    破产,无论是重整还是清算、和解,都是一项涉及众多领域的庞大工程。这之中,法院起到监督作用,具体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担任,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是整个案件效率提升的关键。

    记者从省高院民二庭获悉,全省法院施行的是破产管理人名录制度,一些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进入名录,最终以摇号抽签方式获得具体破产案件的执行。泰州海陵法院民二庭庭长李虹认为,一个具有较强资源协调处置能力的破产管理人,能够拓展破产法官审判素养的局限性,提升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率,推动破产审判的高效进行。

    从全国来看,实力较强的破产管理人多集中在北上广等大城市。作为经济发达省份,江苏亟待培养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破产管理人。去年1月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一场破产管理人培训班上,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的参与人数超过600多人。据悉,江苏已有328家机构、60名个人进入各地管理人名册中。

    6月底,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至此,除连云港、淮安、盐城外,全省其余设区市均已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由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清算的资产相关联,在无产可破案件中,有可能“白忙一场”,为了保障管理人的积极性,江苏已有八个设区市设立了相关奖励基金。基金以财政拨款、自愿缴纳等方式筹集,由法官、管理人协会等多方把关。其中, 2017年成立的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开创了资金援助和行业管理既独立运行又相辅相成的“南京模式”。基金会成立一年多来,累计向29起案件的管理人发放援助基金100余万元,有效发挥了保障作用。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赵伟莉 耿文博 实习生 洪叶 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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