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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利贷、套路贷如何防范?南京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

    时间:2018-11-10 07:29:2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11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民间借贷案件多年来不断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因借贷导致的债务虚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南京法院系统组织编写了《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以指导群众防范各种借贷风险。

    通讯员 施法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民间借贷案不断增加 位居所有案件类型数量首位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由此产生大量纠纷诉讼。南京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5年至2018年9月,南京法院系统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1117件。其中,2015年新收10295件,2016年新收11324件,2017年新收14980件,2018年1至9月新收13085件,总体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经超过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数量,位居所有案件类型数量首位。

    据了解,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纠纷日趋复杂,审理难度日益增大。首先,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形成风险程度高、监管体系薄弱的“影子银行”系统;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职业化趋势,加剧了借贷关系中相对方的弱势地位。另外,民间借贷“隐形高息”现象普遍。有的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出全额款项,当即要求借款人提取一定的现金作为第一期利息支付,有的出借人通过关联第三方收取利息,导致预扣利息难以查清。

    民间借贷与犯罪相交织的情形增多。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南京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涉嫌套路贷案件383件,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案机关处理的有93件,其中17件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外,债务人“跑路”现象严重。

    《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汇集全市法官智慧

    南京法院系统金融借贷条线的法官们用了半年左右的时间,搜集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提炼,梳理出“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

    这100条围绕着“向他人出借款项要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避免发生纠纷、确保债权实现;需要借款时如何选择交易对象,如何防范风险,避免陷入高利贷、套路贷”这两个方面,分别针对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实际交易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就借贷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提示和预警。比如说,借贷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形成借据,合同或者借据的内容要明确,要写清楚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尽量避免合同中不载明利息,却在合同之外口头约定并履行利息。

    “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从借据签订、利息约定、担保约定,到借款履行、还款履行、更换借条的全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一一指明并作出明确指引,并根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当前借贷活动中存在的几种风险高、易踩雷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提示,如非法集资、套路贷、校园贷、网络借贷等。

    另外,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防范借贷风险100条也作出了指引。目前,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予以认定;当事人在借贷中如想避免争议,最好的方法就是“共债共签”。

    案例

    1

    大学生误涉“校园贷” 法院驳回对方起诉

    罗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7年3月30日,罗某经黄某介绍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次日,王某通过殷某支付宝账户将10万元转给罗某,并派人陪同罗某支取现金6.5万元,罗某又通过支付宝账户向黄某转账7200元。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罗某每周向殷某支付宝转账3000元,合计4.2万元。2017年8月3日,王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返还借款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中,罗某称:支取的现金全部交给了王某指定的人,7200元是黄某要求支付的中介费,其实际仅收到借款2.7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事实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对罗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案例

    2

    P2P平台以咨询费等名义收取高息 法院不支持

    夏某是某汇金公司等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汇金公司是一家P2P平台。2014年10月20日,万某与3家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询等服务向夏某借款4.95万元,并约定借款成功后,万某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管理费,并授权夏某从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费用。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3.98万元汇入万某账户。后来,万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夏某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应举证证明该关联企业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服务等合同义务,未能证明的,应认定收取的费用是债权人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

    案例

    3

    已清偿完毕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5月,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别向李某借款60万元、4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利率及还款日期。后借款到期,王某及其公司无力还债。该公司经营苗圃,王某与李某口头协商以苗木抵债。后来李某多次安排罗某等人到苗圃拖走苗木共计18000多棵,王某阻止继续拖苗,产生矛盾。2015年5月,李某持上述两份借条将某公司及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及短信往来足以证明双方曾就以树苗抵债达成合意。经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拖走的树苗价值进行评估,已超出借款本金及利息总和,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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