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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经营欠下200万巨债,妻子要“背锅”?

    时间:2018-09-19 09:18:55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韩丹 曾庆会 于英杰

    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适用最新的婚姻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之一的赵某不用承担丈夫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200万元债务。

    通讯员 韩丹 曾庆会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于英杰

      丈夫借钱妻子并不知情,也未用于生活

    常熟男子朱某与赵某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朱某因经营需要,向当地人石某借款200万元。石某于2016年8月5日、9月1日至9日期间,分别通过卡对卡的方式向朱某转账共计200万元。朱某于2017年1月27日向石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字承诺。此后,石某多次催讨款项未果,遂将朱某夫妇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告石某提供由被告朱某签署的借款明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借款事实;同时出具被告朱某与赵某的婚姻情况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朱某辩称,该笔借款妻子赵某并不知情,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被告赵某没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庭审理

    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且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但关于被告赵某应否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问题,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200万的大额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确认的借条上并无被告赵某的签名,原告石某也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石某要求被告朱某、赵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裁定,作为被告之一的赵某不用承担这笔债务。

    据悉,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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