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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引纠纷 辉县法官柔性调解助父女相聚

    时间:2020-10-26 20:57:01  来源:大河客户端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张波 张亚林 通讯员 侯杰

    10月20日中午,经过辉县市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张道连等人一个上午的努力化解,在延津县某小学,申请人李先生终于见到了半年未见的女儿。当李先生抱住女儿,笑声传遍教室时,在场人也受之感动、为之动容。

    2019年,李先生与赵女士因感情不和经辉县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二人婚后所生一子一女,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均可互相探视。然而赵女士再婚之后,因担心影响现在家庭和睦,不再配合互相探视。无奈,李先生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保障其探视权。

    去年7月30日,辉县市法院执行法官张道连就随同李先生来到赵女士的再婚家里。因赵女士在外打工,为保证李先生见到女儿,张道连对赵女士现在的公婆进行释法,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再续亲情。被执行人家属终于同意李先生探视自己的孩子。之后的每次探视,李先生都顺利见到了女儿。

    然而今年以来,由于家庭内部原因,赵女士现在的婆家又不愿意让李先生继续来看女儿,李先生再次来到法院求助。为了彻底解决他们之前的心结,10月20日一早,执行法官张道连等执行干警赶赴到李先生女儿就读的延津县某小学,又同赵女士及其现在的公婆进行沟通,听出了老人因为不经赵女士现在丈夫的同意让申请人见到女儿,会增加家庭矛盾的担忧后,张道连与赵女士现任丈夫进行电话沟通,从双方都有小孩,都对自己孩子存有浓厚的亲情这个点切入,深入剖析说法明理,让他们换位思考一下。经过一上午对各方的劝说,赵女士及婆家人同意让李先生见女儿,并保证以后不会再阻拦李先生来探视。

    此时已到晌午,为了不耽误李先生女儿下午上课,执行法官把会见的地点就选在了孩子就读的学校教室里,经过和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沟通后,学校也十分支持这次探视。

    当多日没见的女儿站到自己面前时,李先生激动的抱着女儿久久不愿松手。不停的叮嘱女儿要听话,要好好学习,之后又把带来的生活用品和零食交到女儿手中,一幅感人的亲情重聚场景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展现。

    什么是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改变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是解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依然是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也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何行使探视权?

    首先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即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那么探视权就与抚养权同时成立。只需要对探望方式、时间作出约定,并写入法律文书中或者离婚协议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

    其次探望的方式要合乎情理,探视方式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为上门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采取哪种方式要依据具体情况而选择。

    再次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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