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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可多分

    时间:2020-10-26 20:56:58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

    导言

    “离婚大战”中,除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财产或者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甚至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挥霍掉。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以上情形之一,另一方可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呢?

    案例

    小张和小黄结婚已有5年,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是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已经分居一年之久。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小张发现小黄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于是申请法院调取小黄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显示,小黄名下的银行卡有多笔大额转账,但小黄并没有合理解释。法院认定小黄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小黄名下的银行存款,小黄可以少分。

    法条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本条对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规定了两种情形,且这两种情形均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如果离婚后又发现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此时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该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进步性

    本条是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调整而来的,删除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前提——“离婚时”,即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可适用该条款,法条的表述更为清晰准确。本条相对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新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能够更全面地维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孙玮敏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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